- 主 题 词:
- 索 引 号:000014347/2021-01772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文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1年04月27日
- 标 题: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城市规划区外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忻政办发〔2021〕39号
- 废止日期: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城市规划区外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试行)的通知
忻府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忻州城市规划区外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试行)
为做好忻州城市规划区外宅基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规划区外被征收户的合法权益,确保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工程项目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0〕16号)等法律法规,参照城市规划区内已出台的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征收补偿与安置遵循依法、公开、合理的原则。
二、征收单位
忻州市人民政府、忻府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范围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城市规划区外、忻府区辖区范围内实施的工程项目涉及征收农村宅基地(含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
四、宅基地的认定办法
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归具有使用资格的使用权人,坚持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一宅的原则。1984年7月15日(不含15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以前的为老宅基地,按实际占地确定为合法使用面积。1984年7月15日(含15日)至1987年1月11日(不含11日)《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前居民建房占地的为旧宅基地。1987年1月11日(含11日)以后居民建房占地的为新宅基地。旧宅基地和新宅基地在宅基地审批标准面积以内的为合法使用面积,超过宅基地审批标准面积以外有手续的为临时占地,没有手续的为违法占地。取得新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宅基地使用权归村集体所有。
五、补偿标准及方法
补偿采取货币补偿与本村新批宅基地安置相结合和货币补偿与城市规划区内成本价购买安置房相结合两种办法,被征收户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以下两种补偿安置办法中自愿申请选择其中一种。
(一)货币补偿与本村新批宅基地安置相结合
1、合法宅基地和批准的临时用地上的房屋等建(构)筑物根据房屋成新、建筑结构等按重置价评估后货币补偿;被征收户原有宅基地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16号)规定的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违法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参照忻政办发〔2012〕7号文件有关精神,给予自行拆除行为奖励,具体为:砖混结构最高不超过400元/㎡、砖木结构最高不超过270元/㎡、简易结构最高不超过150元/㎡。其他附着物参照忻州城区基础设施和市政重点工程建设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2、搬迁回迁费参照忻政办发〔2013〕28号文件精神予以发放,具体标准为:被征收房屋不足30㎡的按照300元发放,超过30㎡的按10元/㎡进行发放,发放按迁出、搬入两次考虑,但总额不超过5000元。
3、利用本村村集体建设用地为被征迁户重新审批宅基地,被征收户每处按照现行宅基地审批标准审批一处宅基地(面积不超过200㎡),被征收户符合分户条件并具备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可另外审批宅基地。宅基地审批相关费用由被征收户自行承担。
4、被征收户可按照住建部门免费提供的通用房屋设计图纸、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审核的图纸,或者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图纸进行建房。
5、临时过渡安置费参照忻政办发〔2013〕28号文件精神,按每处宅院每月800元执行,发放期限从征收之月至村集体为被征收户提供宅基地后12个月,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并具备拆除条件的另外奖励6个月。
(二)货币补偿与城市规划区内成本价购买安置房相结合
1、合法宅基地和批准的临时用地上的房屋等建(构)筑物根据房屋成新、建筑结构等按重置价评估后货币补偿;被征收户原有宅基地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16号)规定的片区综合地价进行补偿。违法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参照忻政办发〔2012〕7号文件有关精神,给予自行拆除行为奖励,具体为:砖混结构最高不超过400元/㎡、砖木结构最高不超过270元/㎡、简易结构最高不超过150元/㎡。其他附着物参照忻州城区基础设施和市政重点工程建设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2、搬迁回迁费参照忻政办发〔2013〕28号文件精神予以发放,具体标准为:被征收房屋不足30㎡的按照300元发放,超过30㎡的按10元/㎡进行发放,发放按迁出、搬入两次考虑,但总额不超过5000元。
3、被征收户在城市规划区内安置小区按照成本价购买安置房一套;经审核符合分户条件的,可另行按成本价购买安置房。
4、临时过渡安置费参照忻政办发〔2013〕28号文件精神,按每处宅院每月800元执行,被征收户选择期房安置的,按18个月计算,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并具备拆除条件的奖励6个月,按24个月计算。被征收户选择现房安置的,临时过渡安置费从拆迁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另加6个月。
六、优惠政策
(一)被征收合法宅基地面积不足200㎡符合分户条件的被征收户本人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后也可以按户分别选择上述两种安置方式之一进行安置。不符合分户条件,但被征收户有在规划区内购房需要或意愿的,经本人申请,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可另行在规划区内安置小区按市场价的80%(低于成本价的按成本价)购买安置房。
(二)被征收合法宅基地超过200㎡的,按上述两种方式选择安置后,如被征收户仍有住房需求,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宅基地面积在201—400㎡的可以按成本价在规划区内再购买一套安置房,在400㎡以上的,每超过200㎡可按成本价在规划区内再购买一套安置房。
(三)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腾空房屋达到拆除条件的,每处宅院给予被征收户陆万元奖励。
(四)安置房的分配按照被征收户完成征收先后顺序进行。
七、其他
(一)征收时被征收户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如该宅基地使用权系合法继承或依当时的法律规定合法审批取得的,补偿标准按本方案第五条执行;宅基地使用权如系其他方式取得,被征收宅基地上的建(构)筑物按照重置价评估补偿被征收户,宅基地按照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补偿村集体。
(二)被征收户现有宅基地通过竞投方式取得,但审批手续不齐全的,符合一户一宅的,审批面积以内的按照合法宅院补偿;不符合一户一宅的,建(构)筑物按照重置价评估补偿被征收户,宅基地按照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补偿村集体。
(三)对宅基地手续齐全,但地上没有建构筑物的,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如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可根据本人意愿另行审批一块宅基地安置或在规划区内安置小区按成本价购买一套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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