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题 词:
- 索 引 号:000014347/2020-01821
- 主题分类:财政
- 发文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0年05月15日
- 标 题: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教育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忻政办发〔2020〕63号
- 废止日期: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教育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忻州市教育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教育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7号),加快推进忻州教育事业现代化发展,现就我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在中央、省总体部署和顶层设计下,紧密结合我市实际,科学合理划分教育领域市级与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快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明晰、区域均衡、运转高效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管理机制,提升教育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适应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市政府在全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确认和支出责任划分上的决定权,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确定各级政府支出责任,确保各级履行本区域教育领域的权责和属地管理责任,充分调动各级发展教育事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坚持科学规范,明晰划分权责边界。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合理确定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根据受益范围、影响程度、财力状况及属地原则,合理确定各级政府教育领域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和分担方式,细化权责事项,做到明晰规范。
坚持突出重点,推动公共服务均衡发展。以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为重点,强化市级与县级政府分级负责机制,落实国家和省基础标准(含基准定额等,下同),加快推进教育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衡化。
坚持分类施策,积极稳妥推进改革。保持现行财政教育政策体系总体稳定,兼顾当前与长远,合理统筹、分类协调推进改革。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改革条件相对成熟的事项进行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明确改革方向,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适时调整完善。
二、主要内容
市级与县(市、区)(以下简称市与县)财政事权划分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其他教育(含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3大类23项,按照教育经费现行基础标准,合理确定市级与县级应承担的支出责任和分担比例。
(一)义务教育
主要包括公用经费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校舍安全保障、贫困地区学生营养餐补助、其他经常性事项、阶段性任务和专项工作事项及其他事项8项。义务教育总体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全市执行国家或省基础标准,市与县按照分级负担比例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1.公用经费。执行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国家基础标准,资金分担办法为:中央负担60%(其中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相关政策的县为80%),地方负担40%(其中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相关政策的县为20%)。地方负担部分由省市县按照5:2:3比例分担,其中:市属学校由省市按照5:5比例分担,体制管理型直管县由省县按照7:3比例分担。公办学校现有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高于基准定额的,要确保水平不降低,同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提高公用经费补助标准。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按照省政府核定享受生活补助的学生比例,执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可以结合实际分档确定非寄宿生具体生活补助标准。资金分担办法为:中央负担50%,地方负担50%。地方负担部分由省市县按照5:2:3比例分担,其中:市属学校由省市按照5:5比例分担,体制管理型直管县由省县按照7:3比例分担。县(市、区)现补助学生比例高于省核定比例的,要确保覆盖范围不缩小,同时鼓励各地结合精准扶贫扩大覆盖范围。
3.校舍安全保障。执行农村公办学校校舍单位面积补助国家基础标准,资金分担办法为:中央负担60%,地方负担40%,地方负担部分由省级财政负担。城市公办学校补助标准由市、县负责制定,所需资金按经费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今后根据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进程和中央、省统一安排部署,适时建立城乡统一的校舍安全保障机制。
4.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地方试点县执行学生营养膳食补助国家基础标准,县(市、区)结合实际确定并按照国家基础标准统筹安排资金,中央财政给予生均定额奖补。试点范围根据国家扶贫政策动态调整。
5.其他经常性事项。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所需资金按照学校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隶属关系分级负担。
6.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
(1)改善贫困地区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补助。执行义务教育学校全省基本办学标准,所需资金按照学校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隶属关系由当地财政统筹安排,中央、省市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今后根据城乡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形势,适时调整支持内容、范围和重点。
(2)教师培训专项工作补助。所需资金按照学校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隶属关系由当地财政统筹安排,中央、省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7.其他事项。对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中央、省市财政继续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对地方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统筹给予支持,县(市、区)财政按规定统筹使用相关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二)学生资助
主要包括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6项事权。学生资助总体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全市执行国家或省基础标准,市与县按照分级负担比例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1.学前教育幼儿资助。执行全省基础标准,所需资金除中央奖补资金外,不足部分由省市县按照4:3:3比例分担,其中:市属幼儿园由省市按照4:6比例分担,体制管理型直管县由省县按照7:3比例分担。
2.普通高中资助
(1)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国家制定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分省补助标准,我市免学杂费标准按照省、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对民办学校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免学杂费标准予以补助。所需资金中央负担60%(其中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相关政策的县为80%),差额部分由省市县财政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分级分比例分担,其中:市属学校省市财政分担比例为1:9,贫困县学校省县财政分担比例为5:5,非贫县学校省县财政分担比例为3:7。
(2)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执行国家基础标准和资助比例,所需资金中央负担60%(其中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相关政策的县为80%),地方负担40%(其中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相关政策的县为20%)。地方负担部分按照学校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隶属关系分级负担,其中贫困县学校由省县按照5:5比例分担,民办学校按属地原则由当地财政承担。
3.中等职业教育资助
(1)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制定国家基础标准并负担60%(其中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相关政策的县为80%),全省执行省基础标准,除中央补助外,差额部分由省市县财政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分级分比例分担,其中:市属学校省市财政分担比例为1:9,贫困县学校省县财政分担比例为6:4,非贫县学校省县财政分担比例为3:7,民办学校按属地原则由当地财政承担。
(2)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执行国家基础标准和资助比例,所需资金由中央负担60%(其中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相关政策的县为80%),地方负担40%(其中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相关政策的县为20%)。地方负担部分按照学校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隶属关系分级负担,其中贫困县学校由省县按照5:5比例分担,民办学校按属地原则由当地财政承担。
4.高校本专科国家助学金。执行国家基础标准,并确定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按照学校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隶属关系分级负担。
(三)其他教育
主要包括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其他教育等9项事权。其他教育总体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全市执行国家或省基础标准,市与县按照支出责任承担所需资金,省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1.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支持地方公办民办并举、多种形式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所需资金按照幼儿园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隶属关系由市与县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省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2.学前教育公用经费保障。执行全省基础标准,所需资金按照学校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隶属关系由市与县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所需资金按照属地原则由市与县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省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4.发展特殊教育。所需资金按照学校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隶属关系由市与县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省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5.普通高中公用经费保障。执行全省基础标准,所需资金按照学校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隶属关系由市与县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公办学校现有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高于全省基础标准的,要确保水平不降低,同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提高公用经费补助标准。
6.改善普通高中办学条件。所需资金按照学校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隶属关系由市与县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省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7.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支持专业和实训基地建设,支持“双高”计划建设,加强“双师型”专任教师培养培训。所需资金按照学校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隶属关系由市与县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省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8.对财力困难学校临时专项支出。以帮助消除校园安全隐患为重点,兼顾今后校园市政公共环境改善和公共服务设施改造。所需资金按照属地原则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9.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贴。对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用且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贴,所需资金省财政负担40%;对其余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贴,所需资金省财政负担20%;除省负担的部分外,由各县(市、区)财政自筹解决,市财政在均衡性转移支付中结合各县情况予以补助。
上述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相关具体事项,国家或省统一制定和调整基础标准;县(市、区)在确保国家和省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如需制定高于国家和省基础标准的地区标准,应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市、区)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和财力状况新增的事项,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对上述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县(市、区)负担部分,由县(市、区)通过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统筹安排。国家、省明确规定比照享受相关区域政策的县(市、区)继续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各级支出责任
各地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认真执行相关政策,按规定和标准足额安排预算,不留支出“硬缺口”,确保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确保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
(二)加强项目预算管理,提高资金管理使用绩效
市财政要根据基础标准、分担比例等因素,足额安排并提前下达、及时拨付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出,县(市、区)财政要完整、规范、合理编制项目预算,保证资金及时下达和拨付;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全面实施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成果应用,着力提高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
(三)适时调整完善制度,促进规范运行
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省教育改革发展等形势,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兼顾各级财政承受能力,兜牢保障底线,实时调整完善全市基础标准,动态调整优化全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促进规范运行,不断提升全市教育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政策解读:
《忻州市教育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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