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题 词:
- 主题分类: 水利、水务
- 索 引 号: 000014347/2020-01086
- 成文日期: 2020年03月27日
- 发文机关: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忻政办发〔2020〕34号
- 标 题: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涉河项目防洪评价区域评估、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等三个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已失效)
- 废止日期:
- 是否有效: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涉河项目防洪评价区域评估、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等三个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已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忻州市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实施细则(试行)》《忻州市涉河项目防洪评价区域评估实施细则(试行)》《忻州市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和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推进忻州市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工作,根据《山西省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晋水审批〔2019〕19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实施范围为全市范围内的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等区域(以下统称“开发区”)。成片建设的特色小镇、新区、大面积建设区域等其他具备开展区域评估条件的区域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要坚持“以水定产”的原则,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科学评估区域规划实施的水资源条件,分析论证规划需水规模的合理性、水源配置方案的可靠性以及规划实施对其他用水户、区域水资源以及水功能区等的影响,综合评价规划实施水资源支撑条件,提出规划实施有关的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对策措施以及优化调整的建议,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高耗水项目。
第四条 开发区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工作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和实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评估评审由单体把关转变为整体把关、申请后评审转变为申请前服务,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共享区域评估评审结果。通过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的开发区,在其核定的取水总量内,开发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水资源论证工作,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部门可直接使用区域评估结果。
第六条 缺水区、灰岩裸露区、城市人口密集及重要城市规划区,汾河、桑干河、滹沱河等河流干流外侧岸线外100米范围内,限制新建或改扩建煤化工等高耗水项目。
第二章 申请
第七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要在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后、“五通一平”之前,按要求组织编制开发区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并按分级审批权限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出审批申请。
第八条 申请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审批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开发区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审批申请文件;
(二)开发区建设规划及相关批复文件;
(三)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书。
第九条 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书要按照水利部发布的《规划水资源论证技术要求(试行)》(水资源〔2010〕483号)及《关于开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水节约〔2019〕136号)进行编制,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发区概况、规划入驻产业内容、评估范围、水平年等;
(二)开发区涉及流域、区域的水资源条件分析,包括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
(三)规划实施与流域、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的协调性与合理性论证、节水评价、规划需水总量及用水效率合理性论证;
(四)规划实施后可能对流域、区域或第三方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水资源保护对策与措施;
(五)供水水源可行性和可靠性分析;
(六)退水方案及可行性;
(七)评估结论与建议。
第十条 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书供水水源配置及退水方案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供水水源应按照非常规水源(中水、矿坑排水等),黄河水、境内地表水、地下水的先后用水顺序合理确定,严格控制地下水;
(二)超采区范围内的地下水及岩溶地下水,在公共供水管网不能满足用水需要的区域可用于生活用水,严禁用于工业生产;
(三)开发区应建设节水工程与污水处理回用设施,废污水原则上不得外排,确需排放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开发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要重新进行评估:
(一)开发区在实施过程中,规划内容有重大调整的;
(二)开发区水源变更或需水总量增加的;
(三)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未实施的;
(四)其他应当重新申请的情形。
第三章 审查、审批
第十二条 市级以上开发区、涉及高耗水行业或论证水量1000万立方米/年以上的规划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级以下开发区且不涉及高耗水行业或论证水量1000万立方米/年以下的规划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由市级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下情形原则上不予审批:
(一)开发区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的;
(二)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和水功能区管理要求的;
(三)不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及水资源配置原则的;
(四)取水和退水可能引发重大水事纠纷的;
(五)对区域水资源、水生态系统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
(六)涉及岩溶大泉重点保护区、饮用水源地等敏感区域的。
第十四条 市级行政审批部门批复的开发区规划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水资源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开发区管理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区规划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开发区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区水资源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建立内部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各项节水和水源保护措施,加强节约用水和用水计量管理。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督促区域内单体项目安装取用水计量自动监控系统并确保运行正常,严格执行计划用水、计量取水、有偿用水制度,建立取用水台帐,按时缴纳水资源税,加强废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忻州市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忻州市涉河项目防洪评价区域评估实施细则(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推进忻州市涉河项目防洪评价区域评估工作,根据《山西省涉河项目防洪评价区域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晋水审批〔2019〕19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实施范围为全市范围内的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等区域(以下简称开发区)。成片建设的新区、大面积建设区域等其他具备开展区域评估条件的区域参照执行。
第三条 涉河项目防洪评价区域评估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等法律、法规要求。
第四条 涉河项目防洪评价区域评估审批实行分级管理,涉及黄河、滹沱河、汾河、桑干河项目由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涉及其他河流项目由市级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审批许可。
涉河项目防洪评价区域评估获得审批许可后,开发区内项目不需要再进行防洪评价审批许可。
第五条 开发区内的单项涉河项目已获得防洪评价许可的,涉及同一条河流或河势相同的河段,同类型且同规模项目,不需再进行防洪评价许可,但要编制涉河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向上级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二章 申请
第六条 开发区涉河项目防洪评价区域评估要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向有审批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涉河防洪评价区域评估申请。
第七条 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五条及《山西省涉河项目防洪评价区域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申请涉河项目防洪评价区域评估许可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开发区涉河防洪评价申请文件;
(二)开发区建设规划及相关批复文件;
(三)涉河项目防洪评价区域评估报告;
第八条 涉河项目防洪评价区域评估报告要按照水利部发布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办建管〔2004〕109号)进行编制,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概述;
(二)基本情况;
(三)河道演变;
(四)防洪评价计算;
(五)防洪综合评价;
(六)防治与补救措施。
第九条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要重新进行评估申请:
(一)开发区涉河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内容有重大调整的;
(二)开发区所涉河流治理规划发生较大变化的。
第三章 审查、审批
第十条 开发区涉及市级、县级管理河道的项目防洪评价区域评估许可前由市级行政审批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审查。审查主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有关规划文件,包括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的综合规划及防洪规划、治导线规划、岸线规划、河道(口)整治等水利规划;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有关设计报告的审查意见、批复文件等。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防洪评价区域评估审查:
(一)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与流域综合规划产生矛盾的项目;
(二)严重影响行洪安全,破坏堤防、护岸及其它水利工程设施,对周边生命财产安全形成安全隐患,破坏社会和谐发展的项目;
(三)对河道水质造成威胁,破坏河流水生态建设的项目;
(四)严重影响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
(五)信用登记有严重不良记录的。
第十二条 市级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批复的开发区涉河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要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域防洪评价报告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区涉河项目的监督指导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区涉河项目建设日常监督管理。
开发区管理机构对区域防洪评估报告涉及工作负责具体落实。
第十四条 涉河项目要严格按照许可的建设规模、内容和结构形式实施,如需变更必须报请原许可单位同意。工程竣工验收要将是否符合防洪评价要求纳入验收报告。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忻州市水利局负责解释,公布之日起施行。
忻州市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根据《山西省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水审批〔2019〕19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实施范围为全市范围内的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等功能区或其他特定区域(以下简称开发区)。成片建设的新区、大面积建设区域等其他具备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条件的区域参照执行。
第三条 经批准成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为区域评估编制和实施主体,开发区管理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纳入政府统一服务范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技术标准规范等相关要求。
第二章 申请
第六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在区域开发规划批复后,“五通一平”之前,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向批准成立开发区的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第七条 申请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审批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申请审批文件;
(二)开发区控制性规划及相关批复文件;
(三)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
第八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批复的开发区规划方案所对应的区块范围(已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除外)统一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综合说明。高度概括、简明扼要介绍区域评估报告书中的主要内容,包括区域简况、报告编制依据、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区域水土保持评价结论、水土流失预测结果、水土保持措施布设成果、水土保持监测方案、水土保持投资及效益分析成果、结论等。
(二)区域概况。介绍区域概况,包括区域项目组成及工程布置、施工组织、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拆迁(移民)安置与专项设施改(迁)建、施工进度等内容。
(三)水土保持现状评价。对区域进行水土保持评价,包括主体工程选址(线)水土保持评价、建设方案与布局水土保持评价、主体工程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等内容。
(四)水土流失分析与预测。对区域水土流失进行分析与预测,包括区域水土流失现状、水土流失影响因素分析、水土流失量预测、水土流失危害分析等内容,并提出指导意见。
(五)水土保持防治措施。对区域水土保持措施进行布设,包括防治区划分、措施总体布局、分区措施布设、施工要求等内容。
(六)水土保持监测。包括水土保持监测的范围、时段、内容、方法、点位布设、实施条件和成果等内容。
(七)水土保持投资估算与效益分析。包括投资估算编制原则及依据、编制说明与估算成果、效益分析等内容。
(八)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包括后续设计、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施工、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区域内建设项目管理等内容。
第九条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要重新进行评估或补充、修改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
(一)区域地点、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未实施的。
第十条 对列入区域评估负面清单的生产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三章 审查审批
第十一条 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由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
市、县级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由市级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审批前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作为行政审批部门核发许可文件的依据。
第十二条 开发区内单体生产建设项目编制的水土保持报告实行承诺备案制,不再进行审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机构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区域内单体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水土保持工作“三同时”的要求落实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即: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项目开工前,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确定的防治目标和措施体系,结合本项目水土流失特点,细化水土保持方案设计,落实水土保持投资,签署水土保持方案承诺书并向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机构报备。
(二)施工过程中要做好表土剥离及防护,多余表土需堆放至开发区统一布设的表土堆放场。项目建设弃土弃渣需堆放至区域统一布设的弃渣堆放场地。
(三)做好施工过程中的拦挡、排水、覆盖等临时防护措施,做到不乱堆乱弃,减少裸露面积,地表水经沉沙过滤后接入外排工程。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设施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项目竣工验收时要做好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工作,向开发区管理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六)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通过其官网或公众熟知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生产建设项目未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要在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生产项目生产期间依照有关规定按生产量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忻州市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
《忻州市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