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题 词:
- 索 引 号:000014347/2019-05788
- 主题分类: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 发文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9年12月11日
- 标 题: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忻政办发〔2019〕107号
- 废止日期: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推进我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根据《山西省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行动方案》(晋政办发〔2019〕41号)、《山西省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19〕3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9〕71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我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围绕“放管服效”和打造“六最”营商环境的改革要求,以项目建设需求为导向,以提供简约便捷的公共服务为目标,将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纳入政府统一服务事项,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监督管理和服务体系,确保工程抗震设防工作落实到位,为忻州高质量转型发展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安全发展为核心。注重震前防御,切实提升项目工程建设抗震设防能力。
坚持实行项目分类管理。遵循便捷高效原则,依据建设工程和区域地震危险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坚持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强化项目各环节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抗震设防措施落实到位。对不履行承诺的失信企业进行公开曝光,依法依规予以惩戒。
三、任务要求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国家级、省级及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域(以下简称园区),由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根据园区性质、定位和区域地震危险程度,我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行试点先行、分类推进原则。
忻州经济开发区承担我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试点任务,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前期工作,2020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工作任务。对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要及时同住建部门沟通处理、协调解决。
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原平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峙经济技术开发区、定襄经济技术开发区、岢岚经济技术开发区、静乐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等省级园区的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2021年底前,完成其他县级园区和工业园区的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理单位应制定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推进实施计划,并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同时抄送市住建局。
四、工作职责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由管理园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并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实施。
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住建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山西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大纲(试行)》(晋震发〔2019〕44号,以下简称《大纲》)实施。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制定实施方案。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承担单位应当依据《大纲》编制实施方案。
2.实施过程监督。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承担单位应当加强质量管理,并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3.技术审查要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由省地震局负责技术性审查,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省地震局提交技术审查申请,报送技术审查材料。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经技术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使用。
4.成果交付。技术审查通过后,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委托部门和同级住建部门移交数据库和技术服务系统,提供相应的说明书,对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并提供后续的系统维护和技术支持。同时应向省地震局提供全部数据和成果资料。
五、承担单位要求
工作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与从事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工程地震学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条件;
4.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报告主要编写人应当具有地震学、地震地质学或工程地震学等相关专业背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工作经历。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主要编写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工作承担单位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对评价工作质量和成果终身负责,并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是评价工作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技术负责人是评价工作质量的直接责任人。
六、成果应用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可直接应用于区域内除必须单独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重大工程〔见《山西省需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目录》(晋震发〔2019〕40号)〕以外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选址和抗震设防要求确定,也适用于该区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防震减灾对策制定等工作。
住建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将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纳入“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蓝图”,强化信息互通共享,实现动态实时更新。
对于完成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园区内的投资项目,市县住建部门应当根据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和项目建设工程类型,实施告知承诺,并明确抗震设防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作出书面承诺。市县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使用的监督检查。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关系到国家安全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要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监管、明确责任、确保质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落实主体责任,健全监管机制,将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政府服务事项,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和工作支持。要建立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加强信用监管,对不按技术标准要求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等行为的失信企业要进行严厉查处,纳入社会信用记录并公开曝光。各地要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措施,确保抗震设防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大指导力度,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应急(地震)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住建部门,切实做好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统筹指导,加强对重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加强指导培训,确保工作有序稳妥推进。对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处理。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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