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市属国有企业“腾笼换鸟”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收支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属国有企业“腾笼换鸟”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理顺市属国有企业“腾笼换鸟”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的分配关系,规范和加强转让收入收支管理,助推市属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和改制重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国务院关于支持山西省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42号)、《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山西省国企国资改革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忻政发〔2018〕2号)、《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忻政办发〔2014〕2号)等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特指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级国资监管部门代表市政府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含国有实际控制公司,下同),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各级国有独资或国有资本控股子公司。包括: 

  (一)一级企业。市级国资监管部门代表市政府直接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二)二级企业。一级企业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三)三级及以下企业。二级企业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各级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或国有资本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腾笼换鸟”国有产权转让(以下简称“国有产权转让”),是指市级国资监管部门、市属国有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产权转让,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第六条  以下国有产权转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基金份额投资形成的国有产权转让; 

  (二)采取无偿划转、资产置换等其他交易方式涉及的国有产权转让。 

  第七条  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指转让国有产权获得的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扣除转让环节费用后具体核定。 

  第八条  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收支管理,应当贯彻政府宏观调控要求,保证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严格遵循依法依规转让、集中统筹使用、合理有效配置、专项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政策目标及职责分工 

  第九条  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收支管理的政策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划出部分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上交财政统筹用于解决市属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推动市属国有企业“瘦身强体”、加快改革。 

  (二)合理配置部分国有产权转让收入,通过集中集约化手段,向战略性关键性领域集聚,更好发挥国有资本功能,促进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 

  第十条  市级财政部门、国资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收支执行的监督管理。 

  (一)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收支预算管理。主要包括:根据市级国资监管部门年度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收支预算建议编制预算并组织执行;配合市级国资监管部门确定每一笔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的分配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收取上交市级财政的国有产权转让收入;配合市级国资监管部门做好留存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统筹使用等工作。 

  (二)市级国资监管部门负责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收支组织管理。主要包括:指导或组织市属国有企业实施国有产权转让;会同市级财政部门确定每一笔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的分配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会同市级财政部门做好留存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统筹使用等工作。 

  第十一条  转让国有产权的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履行市政府赋予的授权经营责任,做好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的上交、留存集中投放使用的具体执行等工作。被转让国有产权的市属国有企业,应当贯彻落实好市政府“腾笼换鸟”决策部署,确保生产经营安全稳定和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三章  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的分配方式、申报与上交 

  第十二条  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分配方式,包括直接转让上交、特别股息上交和留存集中投放三种方式。 

  (一)直接转让上交方式,是指市级国资监管部门转让一级企业国有产权,按规定将相关收入全额上交市级财政。 

  (二)特别股息上交方式,是指一级企业转让二级企业国有产权、二级企业转让三级及以下企业转让国有产权,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不低于50%的比例,具体比例结合企业资产负债率、与股权投资直接有关的专门借款等因素,“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核定(以不超过一级企业上年度累计的可供分配利润为限),由一级企业通过利润分配的方式上交市级财政。 

  (三)留存集中投放方式,是指当无法采取以上两种方式时,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可留存在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后集中投放使用。 

  第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应按规定申报,申报程序及要求如下: 

  (一) 转让企业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按国资管理级次逐级上报,由一级企业或国资监管部门授权的机构审核汇总后向市级国资监管部门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申报资料应同时报送市级财政部门。 

  (二)市级国资监管部门在收到申报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级财政部门拟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分配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级国资监管部门向一级企业下达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上交通知或投放投资计划。市级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在收到所属国有企业申报的资料后,及时初审并提出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分配方案,报市国资委审核。市国资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之后,报市政府批准,由市级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向所属企业下达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上交通知或投放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  企业上交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应按照以下程序及要求进行: 

  (一)采取直接转让上交方式的,一级企业或国资监管部门授权的机构在接到上交通知后,3个月内一次交清。 

  (二)采取特别股息上交方式的,一级企业在接到上交通知后,15个工作日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形成决议后,3个月内一次交清。 

  第十五条  一级企业依据市级国资监管部门下达的上交通知和市级财政部门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交库手续。 

  第四章  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的使用、绩效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上交市级财政的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的使用,应当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范围,并按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上交市级财政的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的使用,30%按政策规定调入一般公共预算,70%统筹用于解决市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厂办大集体改革、关闭破产、处僵治困等历史遗留问题和支持市属国有企业转型升级、培育新动能、发展新产业。 

  第十八条  留存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的集中投放,由市级国资监管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发展规划,拟定留存资金的集中投资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级国资监管部门指导监督企业专项使用。 

  第十九条  市级国资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国有产权转让收支绩效管理,建立健全“腾笼换鸟”倒逼、腾退名录清单和资金统一集中监管机制,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做好对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的日常监管。 

  第二十条  各资金使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保证安全、合规和有效做好资金的内部使用、绩效和监督管理,并自觉接受外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不如实申报、截留、挪用、坐支或拖欠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以及存在违规使用资金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级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对国有产权转让收支等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此前我市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