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题 词:
- 索 引 号:000014347/2018-06608
- 主题分类:水运
- 发文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18年01月24日
- 标 题: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切实做好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忻政办发〔2018〕15号
- 废止日期: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切实做好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进一步加强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培训,充分认识《办法》施行的重要意义
《山西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是省政府推进法治交通建设、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和指导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活动,营造《办法》实施的良好社会环境。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微信等媒体,通过张贴宣传标语、设置宣传图板、发放宣传材料进行广泛宣传,使全社会都能够了解《办法》,熟知相关责任、权利和义务,增强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观念和意识,在全市形成自觉维护水上交通秩序的良好氛围。要切实加强对《办法》学习培训的组织领导,制定详细的学习培训计划,明确学习重点,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学习培训,特别是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和从业人员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办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不断提高管理能力和营运水平。
二、抓好重点工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统一部署,精心组织,确保贯彻实施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一)依法规范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和通航水域划定权限,厘清了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要全面掌握《办法》的主要原则、基本法律制度和各项具体规定,深刻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以及《办法》的规定,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办法》赋予的新职能。
(二)强化执法队伍建设和监管职责。以贯彻实施《办法》为契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不断强化水上交通各部门安全管理职能,确保履职到位。加强对《办法》中各部门职责、经营活动和管理、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等方面规定的研究,进一步依法规范水上交通监督检查行为,提高工作质量,确保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三)及时掌握《办法》贯彻实施情况。加强对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扩大工作效果。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忻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上报并制定落实整改措施。
三、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忻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主要职责是:负责统一部署、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分析研判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发展形势;协调解决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讨论确定阶段工作重点并推动落实;指导、督促、检查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各项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召开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会议及重大活动;负责收集汇总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相关信息,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向市政府提出工作建议。
(二)明确工作职责。县级人民政府职责:(1)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指示和要求。(2)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交通运输(海事管理机构)、财政、公安、农业、林业、水利、国土、住房与城乡建设、环保、卫生计生、安监、体育、旅游、气象等部门参与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预报预警机制,完善管理责任制度。(3)加强水上交通执法队伍建设,配备的执法人员和装备应当与监管水域面积、通航里程、船舶数量等相适应,执法车船、信息化监管设施设备、应急储备物资等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4)加大对公益性渡口建设的投入,将公益性渡口的建设及维护、渡船的更新改造及维护、安全设施投入、渡工补助和渡船保险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5)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全知识、应急技能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水上交通安全意识。(6)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及有关单位个人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安全隐患的督查整改工作。(7)组织协调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8)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统一调配施救人员、船舶、物资、器材。(9)负责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发布。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生产、生活使用船舶、渡口船舶及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通航水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通航水域运输船舶、渡口载客船舶、水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牵头建立信息通报和沟通协调机制,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制定通航水域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备案。
市地方海事局职责:具体负责对所辖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船舶登记和发证工作;组织开展船员技术培训,负责船员考试、发证工作;监督对气垫船、摩托艇等新型船舶在水面滑行或停泊的管理工作;监督参与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指导渡口和渡运安全工作,督促落实渡运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指导各县海事管理机构开展渡口安全管理和渡口设施及渡船的维护管理;负责制定水上交通安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应当依法作出处理。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移送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将处理情况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市财政局职责:负责保障落实水上搜救应急工作经费,督促相关县(区)级财政部门保障落实水上搜救应急工作经费,监督管理应急救援工作经费的使用。
市公安局职责:负责渡口、码头、船舶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妨害公共安全和水上交通秩序、破坏水上交通设施的违法行为。
市农委职责:负责农村生产生活使用船舶,渡口船舶及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
市林业局职责:负责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水利局职责:负责渔业船舶的检验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水情监测,提供相关水域的重大水情信息,及时发布水情预警信息,调派专业潜水作业队伍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职责:负责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地质灾害原因调查和信息提供工作。
市住建局职责:负责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环保局职责:负责组织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环境应急监测和利用船舶、浮动设施从事水上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所造成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卫计委职责:负责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部门开展水上搜救相关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根据指令和需要,协调调动市及周边市、县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指导和援助。
市安监局职责:负责对水上交通管理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加强与交通、海事、农业、旅游、公安等部门的工作协调,密切配合,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参与水上搜救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
市文化局(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体育运动船艇、漂流工具检验和漂流活动以及水上赛事等的安全监督管理。
市旅发委职责:负责景区水域内水上旅游交通安全工作和景区险情区域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的安置与疏散工作,协助参与处理旅游团队遇到的水上突发事件。
市气象局职责:负责天气的监测和预报,根据需要,开展现场应急气象服务工作。
(三)落实工作要求。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贯彻实施《办法》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任务,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组织实施;成立由单位主要领导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制定贯彻实施《办法》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应急救援机制,完成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协调配合,加大执法力度,形成工作合力,定期开展我市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最大限度化解水上交通安全风险;做好信息反馈与报送工作,重要情况及时向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附件:忻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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