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题 词:
- 索 引 号:000014347/2017-00326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文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17年12月12日
- 标 题: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忻政办发〔2017〕241号
- 废止日期: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忻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4年8月11日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忻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忻政办发〔2014〕97号)同时废止。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办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忻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忻州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市内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忻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忻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忻州市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引发泄漏着火爆炸等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执行。如果有其他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的专项、部门预案的,按相关预案实施。
1.4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优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2 组织指挥体系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包括市级组织指挥机构(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各工作组、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县(市、区)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机构。
2.1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2.1.1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成立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配合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做好全市区域内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并指导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协助分管环保的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市指挥部组成及下设工作组职责见附件2)
对跨市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已经签订应急联动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对需要省层面协调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环保局向省环保厅提出请求,或由市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请求。省已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已派出工作组的,市指挥部全面配合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市指挥部根据本预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各部门根据本预案职责制定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之间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共享。
2.1.2 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环保部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环境应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2)负责全市环境应急监督管理工作;
(3)组织编制、演练、评估、修订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
(4)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等工作;及时上报重要信息,并向市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5)负责与省、各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的信息沟通;加强与毗邻市(区)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
(6)组织建立和管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平台和专家库;
(7)办理和督促落实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定事项。
2.2 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在全市范围内,跨县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负责。需要市级协调处置的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请求,或由有关县(市、区)环保部门向市环保局提出请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鼓励相邻、相近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
2.3 现场指挥机构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市、县环保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住建、水利、农业、卫生计生、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突发环境事件监测和风险分析,发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时,应及时向同级环保部门通报。已经签订相关应急联动协议的部门,按照应急联动机制的安排开展监测和风险分析。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相应的环保部门报备。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环保部门。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环保部相关规定执行。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市环保局根据环境监测信息或相关部门信息报告、通报,研判可能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向市政府和省环保厅报告,并由省环保厅向省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
市环保局根据环境监测信息或相关部门信息报告、通报,研判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向市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市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市政府发布的三级预警信息,有上升为二级以上趋势的,应当及时报告省政府及省环保厅,并由其按规定启动预警信息发布程序。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根据环境监测信息或相关部门信息报告、通报,研判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四级预警信息,有上升为三级以上趋势的,应当及时报告市政府及市环保局,并由其按规定启动预警信息发布程序。
上级环保部门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下一级环保部门。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可能威胁饮用水安全时,应及时启动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做好启用备用水源的准备工作。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应急监测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2.5 监测预警信息系统
市环保局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全市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平台,健全全市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和应急数据库,完善市级应急指挥平台系统。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预警信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建立健全专业监测网点,完善应急监测预警体系,实现信息共享。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市指挥部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和Ⅲ级响应。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市指挥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配合省指挥部做好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市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市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指导相关县(市、区)做好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1.1 I级响应
初判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市指挥部启动I级响应,立即向省政府报告事件信息。当省和国家层面成立指挥部时,市指挥部在上级指挥部指挥下开展各项应对工作;当省和国家层面派出相关工作组时,市指挥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立即赴事发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市指挥部总指挥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2)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会商,研判事态,在上级工作组的指挥下制定应急处置方案,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3)研究决定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4)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5)建议向相关地区通报情况;
(6)配合省环保厅或环保部开展事件调查工作,组织开展事件损害评估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7)配合上级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8)必要时,在省指挥部领导下向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提出物资、技术、设备等支援请求。
4.1.2 Ⅱ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指挥部启动II级响应,立即向省政府报告事件信息。市指挥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立即赴事发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指挥部总指挥担任或由其委派,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2)市环保局主要负责人立即赴事发现场指导督促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等工作;
(3)根据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4)配合省环保厅开展事件调查工作,组织开展事件损害评估等工作;
(5)统一组织事件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信息通报;
(6)配合上级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7)必要时,市指挥部可向省环保厅、省政府提出物资、技术、设备等支援请求。
4.1.3 Ⅲ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市指挥部根据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启动Ⅲ级响应,提供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派出相关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应急监测、损害评估等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比照市级事件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应急响应措施。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环保局和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4.2 信息报告与通报
4.2.1 信息报告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2)事发地环保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并按以下要求进行报告:
①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县级环保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
②对初步认定为较大或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县级环保部门应当立即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应当在事发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市环保局同时向省环保厅报告。
(3)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县级环保部门应当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②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③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
④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跨国影响的;
⑤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4)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市政府应当在事发2小时内报告省政府。
(5)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向省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①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②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③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市内突发环境事件;
④境外因素导致或可能导致我市内突发环境事件;
⑤市政府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6)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信息来源、事件类别、主要污染物种类和数量、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影响范围、事件发展态势及处置情况等。
4.2.2 部门间信息通报
市环保局与省环保厅、县(市、区)环保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因生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其他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安监、公安、交通运输、气象等市有关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报后,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环保部门。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在大气、水体、土壤监测过程中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应当及时向同级环保部门通报。
4.2.3 跨区域的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市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向省环保厅报告。市环保局要及时通报相关区域市级环保部门,并向市政府提出向相关区域市级政府通报的建议。
4.3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3.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导截、收容、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主体不明时,在做好应急处置与应急监测的同时,当地环保部门立即组织力量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协调应急处置队伍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政府应组织制定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并分析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3.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划定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保障受事件影响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与必要医疗条件。
4.3.3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及安抚工作。
4.3.4 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科学有效的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监测方法、点位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视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咨询专家,可对监测方案进行适时调整。
4.3.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3.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市指挥部组织发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过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各类媒体主动、及时、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发生跨市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向邻市通报应急处置情况,同时报告省环保厅,及时按要求和权限发布信息。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新闻信息发布按照县(市、区)政府的信息发布办法执行,并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
4.3.7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4 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特征污染物质已降至事件前环境本底水平、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市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有关政府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按照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等相关规定执行。
5.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环保部门牵头,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根据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调查方案,开展现场勘查和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编制调查报告。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事发地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参与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5.3 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要组织专家对受影响地区进行科学评估,及时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已承担涉事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的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市环境应急监测部门、公安消防队伍、各级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市级环境应急专家库,发挥专家组作用,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加强应急监测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环保局负责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有关行业、企业数据库,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制订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组织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县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级以上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和评估。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要健全公路、水路、铁路、航空紧急运输保障体系,负责组织提供应急响应所需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输保障。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4 技术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健全环境应急专家、危险化学品、应急物资、典型案例、应急预案等信息库,并实现信息共享。各级政府要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建立科学有效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有关专业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应急需要加强技术保障建设,确保监测数据信息完整可靠。
6.5 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应急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和人民群众开展环境应急教育,宣传突发事件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类环境风险源单位要制订落实环境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开展对社会应急救援志愿者的招募、组织、培训,形成专业应急队伍、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
市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重点环境风险源单位应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按照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组织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加强各部门间的协同应对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市指挥部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企业事业单位每两年至少演练一次。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7.2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市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预案一般3年修订一次。若满3年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评估后认为情况变化较小、可延续使用的,向预案审批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可暂缓修订,延期使用时间不超过2年。指挥部成员单位名单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动态更新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将更新后的通讯录印发各成员单位。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4年8月11日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忻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忻政办发〔2014〕97号)同时废止。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忻州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主要由市环保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卫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安监局、市食药监局、市气象局、市民航机场管理局、武警忻州市支队、国网忻州供电公司、市测绘中心、市水务集团等部门和单位组成,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事发地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环保局:负责全市环境应急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工作,指导和督促事发地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损害评估、环境修复等工作。
市委宣传部:根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新闻媒体开展应急新闻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市发改委:负责全市涉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协调各部门开展应急物资储备调运相关工作。
市经信委:负责应急状态下紧缺物资生产组织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保障应急指挥通信畅通。承担较大突发事件造成煤、电、油、运供应紧张状态下的紧急调度和综合协调;配合环保部门推动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
市卫计委:负责指挥协调事发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伤病员现场抢救、转运、院内救治和洗消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根据指令和需求,调派市级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给予指导、支持;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和风险沟通。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事故、民爆物品引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配合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事故的现场控制和洗消,参加伤员的搜救工作;协同制订、实施抢救遇险人员的应急救援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协调公安消防部队按照事发现场的技术要求参与应急处置;负责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指导人员疏散,保障救援道路畅通,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市民政局:协助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居民的转移,组织指导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统计报送死亡人数及人员转移安置信息,负责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造成死亡人员的遗体处置,协助灾后恢复重建等相关环境污染事件善后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处置中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应急资金保障工作,负责保障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各类学校的环境安全工作和学生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在环境事件涉及学校师生和教育设施的情形下,指导学校制定师生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好学生的临时安置和教学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全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运行安全和应急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因交通运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负责组织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县乡公路抢修;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县乡公路的保通工作,拟订公路绕行方案,在专业救援部门指导下协调收集清理消除水路污染物。
市农委: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与农业生态环境损害及农业生产损失进行评估,指导农业生态修复。
市林业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涉及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等林业资源及林业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指导林业生态修复。
市水利局:负责监测并提供水文信息;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河湖库及跨县、跨流域环境应急水量调度;负责农村饮用水应急管理工作;参与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下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应情况的监控,协调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安监局:参与配合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市食药监局:负责在应急处置中做好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保障食品药械安全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负责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天气预报信息,并提供应急所需突发环境事件区域附近气象站的观测数据。
市民航机场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运力,保障应急救援所需的航空运输工作。
武警忻州市支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加环境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应急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区域的群众。
国网忻州供电公司:负责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市测绘中心: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基础地理信息,实时提供事件影响的遥感影像,为应急处置提供地理信息服务。
市水务集团:配合市环保局对供水水质进行监督管理。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设立综合组和相应工作组,综合组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各工作组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专家参与。综合组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指挥协调各工作组。各工作组主要围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某一方面进行决策、指挥和协调。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污染处置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住建局、市安监局、市水务集团、武警忻州市支队、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协调部队、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二)应急监测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气象局、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会同专家分析研判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协调部队力量参与应急监测。
(三)医学救援组。由市卫计委牵头,市食药监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环保局、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统计死亡、中毒(或受伤)人数和住院治疗人数;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四)应急保障组。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测绘中心、市民航机场管理局、国网忻州供电公司、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提供抢险救援、灾害评估所需的地图与地理信息及测绘技术保障。
(五)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经信委、市环保局、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发布的权威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六)社会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民航机场管理局、国网忻州供电公司、武警忻州市支队、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七)调查评估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卫计委、市林业局、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配合环保部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配合省环保厅开展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对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包括对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较大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八)专家组。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核与辐射、环境评估、防化、气象、生物、水利水文、农业、卫生、损害索赔等专业的专家参加。
主要职责:明确环境污染事故性质和类别;分析环境污染事件的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环境污染事故级别;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