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题 词:
- 索 引 号:000014347/2017-00324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文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17年12月12日
- 标 题: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 发文字号:忻政办发〔2017〕235号
- 废止日期: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忻州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为推动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全社会创业活动和创新潜能,扩大就业,培育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我市今年10月份出台了《忻州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旨在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中取得一定成效、做出一定贡献的各类创新创业主体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由于此项工作涉及行业广、覆盖面大,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了更好地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结合实际,特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
1、对创业创新有服务、培育、孵化作用的基地、平台、实验室。包括省级以上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市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创业创新基地、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创新平台。
2、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有省级以上成果鉴定的成果转化项目,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实施的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二、扶持奖励标准条件方面
1、初次创业者创办的各类企业、合作社,对成长性好、带动辐射作用强的投资项目,可适当放宽扶持奖励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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