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题 词:
- 索 引 号:000014347/2017-03239
- 主题分类:重大建设项目
- 发文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标 题: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重点工程项目施工涉及矿产资源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忻政办发〔2017〕168号
- 废止日期: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重点工程项目施工涉及矿产资源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忻州市重点工程项目施工涉及矿产资源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重点工程项目施工涉及矿产资源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各类重点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各类重点工程项目施工与无法避让矿产资源的矛盾,保证矿产资源的有序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按照尽可能少动用矿产资源、全程可控(即范围可控、过程可控、结果可控)、工程施工与矿产资源处置相分离的原则予以施行。
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按照已批复的可研、设计等,在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需动用矿产资源的能源、交通、水利水电、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等重点工程项目和重点企业建设项目。
第四条 严禁以工程建设和治理名义进行开采矿产资源活动。在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确需以露天剥离等方式动用矿产资源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动用矿产资源的申请,同时出具项目的立项、环评、用地等各类审批手续,以及确需动用矿产资源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等。
(二)由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国土、发改、煤炭、安监、住建、规划、环保、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及相关专家对露天剥离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同时对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实认定,并对所涉及区域的社会稳定进行风险评估。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要聘请有资质单位编制资源回收的具体实施方案(应明确资源回收范围、储量、成本、方法、时限、实施主体等),并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对资源回收方案进行评审。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通过评审的资源回收方案对确需动用的矿产资源进行回收。
第五条 经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要按照工程施工与矿产资源处置相分离的原则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确需动用的矿产资源,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或委托第三方(必须是国有企业)对项目建设单位回收的矿产品进行处置,矿产资源回收所得纯收入纳入市、县(市、区)财政管理。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作为工程施工和回收矿产资源的直接责任单位,要本着“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设计方案、回收方案进行施工,履行好工程建设造成的地质环境、土地破坏、水土流失等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对未按批准的方案、设计(超越规划设计范围、超时限)组织实施,造成矿产资源、耕地、林地、环境以及各种设施破坏的,要依法依规追究建设、施工单位的责任。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重点工程项目施工涉及矿产资源项目的监管责任主体。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工程项目监管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监督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施工设计方案、回收方案组织工程实施,并切实履行管理监督责任。发改、规划、国土、煤炭、安监、住建、环保、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严格对照项目实施方案和规范管理的要求,协同配合共同抓好项目施工和矿产资源回收监管工作。工程在规定时间完工后,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提交竣工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验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及时掌握并上报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动用矿产资源的情况。规划、煤炭、安监、住建、环保、林业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履行好各自的监管职责。对涉及区域的各类问题处置不及时而引发社会矛盾和纠纷的,要追究相关部门责任。
第九条 严禁以矿区生态修复、火区治理、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等名义进行矿产资源开采活动。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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