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题 词:
- 索 引 号:000014347/2017-03222
-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 发文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标 题: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忻州市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实施意见
- 发文字号:忻政办发〔2017〕147号
- 废止日期: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忻州市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为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不断改善民生,提升社会公共服务管理质量和运营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企国资改革的指导意见》(晋发〔2017﹞26号)精神,参照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山西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实施意见》,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我市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国有企业不再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政府更好地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优化资源配置,提供公平公共服务。民生问题得到进一步改善,职工能够享受到均等优质的社会服务,社会公共资源能够得到更好的利用。
——2018年底前完成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气)和物业管理(以下统称“三供一业”)的分离移交工作。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形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2020年底前完成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工作。
二、责任分工
(一)“三供一业”分离移交
1.2017年8月底前,制定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实施意见。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等部门)
2.2017年10月底前,制定资金补助办法并组织实施。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二)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工作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部署,制定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市档案局等部门)
三、工作部署
(一)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
1.分离移交工作执行市级以上政府出台的相关标准和政策,原则上先完成移交所在县(市、区)政府,再维修改造,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
对设施设备达到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平均水平的,由当地政府或专业化公司一次性接收;对设施设备暂不符合要求但改造任务较小的,由企业与当地政府协商,原则上先移交后改造;对改造任务较大的,可先签订移交框架协议,明确双方责任,进行维修改造,完成竣工验收后,再办理正式交割手续。
维修改造标准应当按照经济合算、分户设表、按户收费、正常运营原则确定。
2.对独立工矿区的“三供一业”,按照上述原则,由所在县(市、区)政府予以接收。供能企业按照上述原则,将其“三供一业”移交当地政府,纳入社会化管理。
3.鼓励国有企业现有物业公司积极参与物业管理竞争,有条件的物业公司可跨地区接收移交企业的物业管理。物业公司应当改造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国有企业不得再给予补贴。
4.对移交到国有独资、全资机构管理的“三供一业”设施设备,资产无偿划转。对移交到其他所有制企业的,由当地政府先行接收,委托专业化公司运营管理,然后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对资产、土地等进行处置。可通过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依法转让,也可由政府依法指定的机构持有股份,实行混合所有制。
5.“三供一业”从业人员安置办法由移交双方进行充分协商确定。
6.“三供一业”维修改造费用以企业承担为主,政府给予补助。市属国有企业由市级财政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制定;县(市、区)属国有企业财政补助办法由县(市、区)政府研究制定,于2017年11月底前出台。费用不足部分由移交企业负担。
中央、省驻忻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筹措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7.已签订移交框架协议的“三供一业”,在办理正式交割手续前,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分户设表、按户收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取暖费、住房补贴等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政策规定实行货币化,变暗补为明补;物业管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依规收费,企业原则上不再给予补贴,为下一步移交工作创造条件。
8.明晰职工家属住房产权性质。对具有完全私有产权的,所在企业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证件;对不具有完全私有产权或暂时无法办理的,应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确保在限定时间内办理;对租赁性质的住户,按照有关规定,由企业与住户协商,妥善处理房屋产权问题。
(二)其他市政机构的剥离
1.对生产区以外,应由政府承担的道路、桥涵、照明、环卫、防汛安全设施、人防等公共基础设施、服务机构和职能,移交当地政府。其中,资产、设施设备无偿划转当地政府,在职人员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按编制移交,超编人员和退休人员由移交企业妥善安置。
2.职工生活区及相应配套基础设施整体移交当地政府。人员安置由移交企业和当地政府协商解决。
(三)职工家属区社区管理的剥离
职工家属区的社区管理移交当地政府负责。
(四)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
1.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要按照国家和省安排部署,先试点再推开,到2020年底前全部移交当地社区,由当地社区提供管理和服务,企业不再承担相关职能。退休人员档案、党组织关系一并移交当地党组织和政府有关部门。
2.离休人员原则上由企业继续管理。因停产、关闭等退出市场的国有企业离休人员,以及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离休人员,由原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国有出资单位负责管理。主管部门撤并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承担其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管理。
3.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时按每人每年核定费用基数。市属国有企业由市级财政负担;县(市、区)属企业由县(市、区)财政负担。
(五)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和住房公积金管理
1.加快推进医疗、生育保险属地社会统筹。实现医保封闭运行的国有企业职工医疗、生育保险,2017年底前基本纳入市级社会统筹,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缴纳当期医疗、生育保险费用和划转历年结余基金,并纳入社保财政专户,参保人员按照统筹地区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2.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及职能移交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员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按编制移交,超编人员由移交企业妥善安置。
(六)资产处置
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做好移交资产的清查、评估、审计、处置工作。
(七)其它
中央、省驻忻企业医疗、教育、消防等机构的分离移交工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政策措施
(一)对城镇周边的国有企业工矿区,县(市、区)政府应将其纳入城镇整体规划,统筹推进城镇化改造,为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创造有利条件。
(二)对国有企业“三供一业”移交后运营成本较高、运营管理难度较大的,以“三供一业”移交前一年企业实际补贴额为基数,经协商一致后,给予接收地政府一次性适当运营费用补助。企业用现金补贴有困难的,可划拨部分国有资产给接收地政府,具体数额和补贴方式由移交企业与接收地政府协商确定。
(三)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后勤服务社会化。通过承包租赁、劳务外包等方式,逐步压缩国有企业办后勤服务职能。鼓励后勤服务机构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造,改制为非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对改制人员依法合规给予经济补偿金。经与职工协商一致,经济补偿金可用于个人入股。
(四)对不符合移交政策规定、与主业关联度不大、经济效益较差、资源闲置浪费的资产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编办、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档案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忻州市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过程中的重点、难点以及全局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推动工作落实。
(二)明确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国有企业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形成合力。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领导小组研究。
1.移交企业要主动工作,不等不靠,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对资产、人员、设施、设备进行核查、登记造册。对需维修改造的设施设备,加快与接收方确定维修改造方案,成熟一个,移交一个。移交总体协议签订后,设立过渡期,过渡期以接收方为主,移交方协助,共同做好日常运营,确保社会稳定。
2.各县(市、区)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制定所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实施细则,确保按时完成接收任务。对因地方政府不积极落实接收责任、逾期没有完成接收任务的,要追究所在地政府相关人员责任。
3.接收机构应加强与移交企业对接,做好资产、设施、设备、土地、房产、人员等的接收工作。
(三)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国有企业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过程中的稳定工作,主动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引导职工群众形成合理预期,确保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稳妥推进。
金融、文化领域的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按照本意见执行;中央、省驻忻企业参照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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