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题 词:
- 索 引 号:000014347/2017-03354
- 主题分类:减灾救济
- 发文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17年04月17日
- 标 题: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忻政办发〔2017〕40号
- 废止日期: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忻州市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
为有效应对市场价格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更好地发挥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作用,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的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维护群众根本利益,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联动机制是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主要依据,以困难群众为保障对象建立的价格临时补贴机制。当居民消费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困难群众生活消费支出明显增加时,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缓解因价格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造成的影响。
二、保障范围
(一)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寄宿制学校寄宿学生。
(二)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各县(市、区)不得缩小补贴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补贴范围。
三、启动条件
按照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及标准,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应启动联动机制:
(一)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
(二)全市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四、联动方式
当CPI或者CPI中的食品价格同比涨幅达到启动条件时,全市统一启动联动机制,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五、补贴标准
根据有关规定,在符合联动机制启动条件下,价格临时补贴具体标准按月测算,测算依据为当月统计数字。测算方法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镇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贴计算基数为全市城镇低保月平均标准;农村低保对象和寄宿制学校寄宿学生补贴计算基数为全市农村低保月平均标准。当实际测算补贴标准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镇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补贴额低于30元,农村低保对象和寄宿制学校寄宿学生月补贴额低于20元时,分别按每月30元、20元标准发放。实际测算补贴标准高于上述底线时,按实际测算标准发放。
联动机制启动后,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核拨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生食堂补贴。月补贴标准按照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的三分之一掌握,补贴计算基数为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在校生。测算方法为: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生食堂补贴总额=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标准×1/3×同期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在校学生人数。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生食堂补贴,一次性直补学生食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月发放。
六、资金保障
各县(市、区),忻州经济开发区、五台山风景区管委会,要将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地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或由地方财政预算另行安排。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和寄宿制学校寄宿学生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生食堂补助所需资金,按隶属关系由本级财政全额负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七、联动程序
省统计局忻州市调查监测中心每月在国家、省公布数据反馈后,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供上月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食品价格指数。当价格涨幅达到联动机制启动条件时,由市价格调控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召集成员单位商定启动事宜。市发改、人社、民政、教育、统计调查等部门按规定测算补贴标准,市发改委汇总后及时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发布启动通知。达到启动条件的,要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
当价格涨幅回到合理的区间,应及时停止联动机制。市价格调控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召集成员单位商定联动机制停止事宜,由市发改委报市政府发布联动机制停止通知,停止本轮的联动机制。
八、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工作,确保工作方案落实到位,成立忻州市价格调控工作领导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赵志坚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杨益诚 市政府办公厅副调研员
李德刚 市发改委主任
成 员:刘新民 市教育局局长
胡永华 市民政局局长
赵志伟 市财政局局长
戎志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谭发钊 市发展和改革委党组成员
郝建华 市新闻办公室副主任
冀宝生 省统计局忻州市调查监测中心专职副主任
高永茂 国家统计局忻州调查队副调研员
领导组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联动机制政策,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发改委汇报执行情况。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办公室主任由谭发钊兼任。各县(市、区)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联动机制工作方案,全力做好联动机制的有关工作。
九、工作分工
联动机制的实施由各级价格调控工作领导组牵头,发改、人社、民政、财政、教育、统计监测、统计调查、新闻等部门分工负责。
发改部门负责会同人社、民政、财政、教育、统计监测、统计调查等部门提出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的意见。
统计监测、统计调查部门负责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具体编制和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户调查的统计汇总,负责提供数据、通报有关情况。各级统计监测、统计调查部门要将每月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发改、民政、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要将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纳入预算,按相关规定积极安排补助资金。同时,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预算程序给予统计经费保障。
人社、民政、教育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提供补助对象的基础数据和补助资金发放工作。
人社、民政和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工作。
新闻部门负责联动机制的有关政策和联动机制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情况报道工作。
十、有关要求
(一)及时发放补贴。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所属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工作,包括核定补贴对象、制订用款计划、落实有关资金等,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有关补贴政策、标准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弄虚作假及贪污、挪用、截留补贴等违纪违法行为。
(三)搞好舆论引导。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重点宣传近年来联动机制取得的成效以及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更好保障困难群众生活的意义,大力宣传联动机制建设、实施情况,及时解释相关政策,增进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困难群众对联动机制的理解认识,保障联动机制平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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