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题 词:
- 索 引 号:000014347/2017-03331
- 主题分类:矿产
- 发文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标 题: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煤层气矿业权监督管理机制的通知
- 发文字号:忻政办发〔2017〕10号
- 废止日期: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煤层气矿业权监督管理机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推进我市煤层气矿业权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3〕9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委托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实施部分煤层气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煤层气矿业权审批和监管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139号),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忻州市煤层气矿业权监督管理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煤层气矿业权监督管理的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国土资源部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实施部分煤层气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的委托决定,加强对辖区内煤层气勘查开采行为的监督管理,协调煤层气与煤炭资源勘查开采时序,促进煤层气与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障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和煤层气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主动推进相关监管事项的合理完善,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安全发展为保障,着力健全相关机制,优化发展投资环境,充分发挥我市煤层气资源优势,全力推进煤层气产业的创新联动,全面实现煤层气产业的持续发展,把煤层气产业打造成为我市经济转型重要的新兴支柱产业。
二、完善煤层气矿业权监督管理配套制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忻州市煤层气勘查开采协调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解决煤层气监督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政策研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与省煤层气相关监管机制,认真研究现状,科学制定适合我市的配套方案,积极做好向省直有关厅局的汇报沟通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力争在深化煤层气矿业权监管机制创新上取得突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领导和协调,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加大支持力度,加快推动煤层气产业健康发展。
(二)落实煤层气矿业权宏观管理政策。
1、科学编制全市煤层气资源勘查开发规划。
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山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有关煤层气产业发展规划、行动计划,做好我市煤层气规划前期工作,并按照环保要求编制相关环评资料,合理划分重点矿区、布局重点项目、安排开发时序,配合省国土资源厅编制完成《山西省煤层气资源勘查开发规划(2016—2020年)》及其他工作,编制完成并经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发布后,将作为我市煤层气资源保护、利用与矿业权管理的依据。
2、建立煤层气矿业权申报和监管系统相关配套措施。
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探矿权登记(油气类)服务指南》《采矿权登记(油气类)服务指南》《勘查石油天然气等流体矿产试采审批服务指南》及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规章制度,并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在2017年试运行山西省煤层气矿业权审批和监管系统及数据库前,认真落实市级相关配套工作。
(三)统筹煤层气矿业权申报和监管的重大事项。
统筹协调全市煤层气矿业权出让、关联申报事项、综合执法等重大事项,及时研究解决煤层气矿业权申报和监管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指导各有关部门加快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优化流程、提高效率”的工作机制。县级政府也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推动本地承担工作任务的落实。
(四)优化煤层气勘查开采关联申报(审批)制度。
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进一步清理规范申报(审批)事项,简化优化办理流程。积极推行有关事项并联申报(审批),有效解决部分申报审批事项要件互为前置的问题,严格执行并联申报(审批)事项办结时限要求。适时发布忻州市煤层气勘查开采行业服务指南,指导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依法规范申报(审批),监督各类企业依法勘查开采。
三、全面推进煤层气合理开发利用
(一)规范煤层气投资主体管理。
煤层气勘探、开发、输送、利用等建设项目投资主体须在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并获得环保部门审批,经市政府同意后方能进行项目申报和开工建设。
(二)规范出让申报煤层气矿业权。
1、规范煤层气矿业权公开出让申报。
申报公开出让煤层气矿业权,须经市政府同意,并执行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厅的统一规定。
2、严格煤层气矿业权协议出让申报管理。
对符合国家及我省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煤层气矿业权,须由市政府同意后,报省国土资源厅。
(三)加大资源勘探开发力度,实施煤层气勘查开采激励措施。
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开发主体的积极性,加大勘探开发阶段资金、技术、人才等投入力度,并积极申请省勘探资金,通过不断加强勘探、资源评价等工作,进一步摸清我市煤层气资源的地质储量,掌握资源赋存状况、规律等地质特征。对实施煤层气勘查开采的矿业权人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1.根据已签承诺或者合同考核,对提前提交探明储量、完成产能建设的企业,在煤层气矿业权招标中予以优先考虑。
2.鼓励持有勘查区块超过500平方公里的煤层气探矿权人,适当细分勘查区块、分设矿业权,引入煤炭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加快勘查开发;除与煤炭企业合作情形外,细分勘查区块范围不应小于300平方公里。
3.鼓励具有煤层气勘查开发资质的企业与煤炭企业联合成立公司,在已获得煤炭矿业权矿区内申请煤层气矿业权,综合勘查、综合利用煤层气。
4.鼓励和支持具有煤层气勘查开采资质的企业与煤炭企业在签署合作协议后,在煤炭矿业权矿区内申请勘查开发煤层气。
5.鼓励煤炭采矿权人在本矿区内、矿区相邻的多个煤炭矿业权人联合在所属煤炭矿业权范围内申请煤层气矿业权,立体抽采、综合利用煤层气。
6.鼓励煤层气探矿权人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就近销售试采阶段回收的煤层气,减少直接向大气中排放。
7.鼓励对废弃矿区、关闭煤矿煤层气资源抽采利用的研究调查,建设示范项目。
8.对煤层气重大开发项目给予一定贴息支持。
9.对地面直接从事煤层气勘查开采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
10.对煤层气勘查的临时用地、煤层气抽采项目的建设用地,予以优先安排。
(四)加强煤层气矿业权管理,协调煤层气、煤炭开发时序。
建立煤层气、煤炭协调开发机制,统筹煤层气、煤炭资源勘查开采布局和时序,合理确定煤层气勘查开采区块。
在煤炭远景规划区(后备区)以及取得煤炭探矿权、尚未取得煤炭采矿权的矿区,实施先采气、后采煤。已领取煤炭采矿许可证尚未进行基础建设的矿区,实施先抽后采、采煤采气一体化;正在进行生产或者基础建设的矿区,在5年内计划动用储量区域,以采煤为主,落实地面、井下联合抽采煤层气(煤矿瓦斯),推进采煤采气一体化。
在已设置煤炭矿业权但尚未设置煤层气矿业权的区域,经综合勘查具备煤层气地面规模化开发条件的,煤炭矿业权人可依法申请煤层气矿业权,自行或采取合作方式进行煤层气勘查开采。
(五)建立煤层气勘查开采约束机制。
新设煤层气探矿权,必须符合矿产资源、煤层气开发利用等规划,并对煤层气进行综合勘查、评价和储量评审备案。
煤层气探矿权人要严格执行勘查实施方案,按照合同约定,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勘查活动,提交地质报告。煤层气探矿权人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地质勘查工作的,依照合同作出处理;未履行勘查承诺的,按照承诺作出处理,未完成投资比例的核减同比例的矿区面积。
对外合作区块应严格合同管理,对不按合同实施勘查开发的对外合作项目,矿业权人应依照法律、法规、合同约定督促合作方认真履约,直至终止合同。
勘探结束、具备开发条件的区块,应当及时办理采矿登记,并承诺完成产能建设期限。煤层气采矿权人未按承诺完成产能建设的,按照承诺追究违约责任。
(六)化解煤层气和煤炭矿业权重叠区争议。
实施《山西省煤层气和煤炭矿业权重叠区争议解决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16〕141号),指导有关矿业权人签署安全互保协议、深化务实合作,通过自主协商、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以及法院判决等多种方式,有效化解煤层气和煤炭矿业权重叠区争议,集中精力做大煤层气产业。同时,鼓励和推动我市煤炭企业与煤层气矿业权人以共同组建股份公司、协议合作等形式,解决矿权重叠区域煤层气开发问题。
煤炭、煤层气矿业权人要建立日常生产技术资料交换制度,实现开发方案相互衔接、项目进展定期通报、相关资料留存共享、安全生产共同保障。
四、加强煤层气勘查开采日常监督管理
(一)建立煤层气矿业权日常监管机制。
在煤层气矿业权监管上要积极探索创新,明确工作职责,强化矿业权人的主体责任与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一套责任主体明确、监管调控有效、协调配合到位的监督管理机制。
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煤层气勘查开采日常监管,并做好信息的交流共享,实施监管合作、案件移交、联合惩戒。要依法维护煤层气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及时化解争议,依法制止侵权行为。对违法勘查开采煤层气的行为,要纳入企业不良记录,依法实施准入限制和行政处罚。要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所有矿区逐一覆盖,全面落实勘查监管与开采监管全覆盖、地面监管与井下监管相衔接,依法维护正常的勘查开采秩序。同时,建立煤层气、煤炭协调监管机制,统筹煤层气、煤炭资源勘查开采布局和时序,推进采煤采气协同监管,避免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二)严格煤层气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
煤层气矿业权人应当认真实施勘查实施方案、开发利用方案,按照规定公示年度资源勘查开采信息,及时汇交地质资料,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等法定义务。需要公开发布有重大影响的勘查成果、探明储量、新增探明储量等,应当遵循“先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开发布”的原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市直有关部门要对煤层气矿业权人认真实施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依法开展勘查开采活动“双随机”抽查,随时对社会举报实施定向核查。对设立时间长、勘查开发进度缓慢的矿业权,可引入第三方评估、聘请专业机构实施勘查开采实际投入专项审计。对未完成法定最低勘查投入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