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题 词:
- 索 引 号:000014347/2016-01698
- 主题分类:物价
- 发文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标 题: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价格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 发文字号:忻政办发〔2016〕94号
- 废止日期: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价格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价格监管作为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由于体制机制、法制观念、诚信意识以及监管缺失等方面原因,我市市场价格秩序还不够规范,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还时有发生,价格监管工作离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期望尚有较大差距。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价格行为和秩序,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的价格环境,服务好“1661”战略实施和“十三五”全面脱贫、全民小康目标任务,现就规范价格行为、加强价格自律、建立价格监管长效机制、提高监管效率,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价格改革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部门作用,坚持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管事后查处相结合、行业主管部门主抓与价格主管部门督查相结合、执法检查与社会监管相结合、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检查处罚与制度建设相结合,建立健全价格监管长效机制,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切实提高价格监管效率,为促进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二)基本原则
1、自主定价。凡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和服务,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具体价格和收费水平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2、价格自律。经营者要加强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学习,完善定价机制(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要按照成本核算、市场评估、集体研究、社会公示的程序制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诚信经营。
3、政府监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健全规则、规范行为、加强监管,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障和促进公平竞争,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
(三)工作目标。以提高价格监管效率为目标,按照“法规健全、权责明确、执行有力、科学规范”的要求,建立和完善预警规范、应急处置、举报处理、市场监管、专项治理、社会监督、经营者自律、协作联动等制度体系,形成一整套制度完备、运转高效的价格监管机制,推动价格监管工作向系统化、信息化、制度化、长效化转变,规范价格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建立健全政府监管机制
(一)加强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管
1、加强对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对辖区内年度和阶段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作出安排,严密组织实施,依法监督检查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收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和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及时发现、纠正和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辖区内正常的价格秩序。
2、完善价格违法行为监测预警制度。通过收集价格异动舆情,分析价格举报信息,建立重点行业数据库等方式,实时监测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和趋势,动态跟踪研判分析,及时发现价格违法倾向性、苗头性问题,预判价格违法的发展态势、影响程度,及时发出预警预报信息,提出价格监管处置的对策措施。
3、完善12358价格举报处理机制。进一步提升12358价格举报信息系统建设水平,规范和优化举报办理流程,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完善价格举报电话值守受理、办理、调解协商等制度,确保实现举报案件“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4、完善明码标价制度。要将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作为市场监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大力探索不同行业明码标价的规则和方法,不断提高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覆盖面、准确度,固定经营场所严格依法实行明码标价;深入开展“明码标价示范街”、“明码实价示范店”创建活动,积极推进明码实价,引导经营者合理定价、真实标价;进一步完善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切实增强价格收费政策的透明度,保障消费者价格知情权。
5、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要将市、县两级城区、重点乡镇、重点旅游景区纳入网格化管理,按照“网定格,格定人,人定责”的要求,将城区(景区)合理划分为若干片区(网定格),每个片区配备一定数量价格执法人员组成的巡查组(格定人),每个组负责片区内主要生产经营者的日常价格巡查(人定责),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市场价格监管格局,实现市场价格监管的广覆盖和常态化。
(二)加强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
1、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凡是已经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价格,行业管理部门是价格管理的责任单位,必须加强日常行业监管,经常组织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本行业内正常的价格秩序。
2、制定行业价格行为规范。从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商业银行、商业零售、旅游、餐饮、修理、洗车、美容美发、电子商务等行业入手,逐步制定各行各业价格行为规范。加强对商业促销价格行为的规范,告知经营者法律法规赋予的价格权利和义务,明示经营者价格行为合规与违法的界限,给经营者以明确的法律预期,引导其将价格行为自觉纳入法律法规的轨道。
3、完善价格应急预案。进一步完善重点行业价格应急工作的组织体系、职责分工、响应机制、工作制度和应对措施,科学分类预警信息,合理设置警情级别,畅通应急指令传递系统,切实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4、建立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制度。加强重大节假日、公共活动、突发事件期间价格政策法规宣传和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及时发布消费价格警示,督促经营者守法经营,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5、建立健全重点行业快速反应体系。打造监测预警、监督处置、政策应对、舆论引导四位一体的价格应急处置快速反应体系,与价格主管部门协同组建价格应急检查队伍,建立与相关部门、媒体的联动机制,一旦出现价格异动等突发事件,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开展市场价格检查和巡查,研究平抑市场价格异动的政策建议,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进行处理。
(三)加强部门协作联动
1、完善政府部门协作制度。巩固和完善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治理教育乱收费、纠正医药行业不正之风、减轻农民负担、减轻企业负担等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密切行业主管与价格主管部门的联系,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工商、审计等执法部门的协同联合,相互通报市场监管案件查处情况,协调重大联合执法活动。建立案件移送转办制度,快速处理在市场监管中相互移送转办的案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探索开展价格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机制,做好涉嫌刑事犯罪价格违法案件的移交工作。
2、建立价格执法联动办案机制。加强价格主管部门内部协调,要将成本监审、调定价和价格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市、县两级价格执法联动机制,对于县级管辖案件,可以实行市、县两级联动执法;对跨县的价格违法案件,市价格主管部门牵头,相关县价格主管部门参加,实行联动执法;对涉及行业发展、影响重大的案件,相关县级部门要及时协商通报,相互听取意见,采取统一行动,形成监管合力。
3、加强价格举报数据分析研判。完善价格投诉举报数据分析,定期对价格投诉举报数据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和公开发布。把握价格投诉举报热点,从本部门入手研判价格违法的形势,分析价格问题的成因,研究制定价格监管的对策,充分发挥价格投诉举报数据对行业价格监管决策的支撑作用,以及“引导消费、震慑违法”的约束作用。
三、建立健全经营者自律机制
(一)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建立价格主管部门与行业组织联系制度,听取行业组织和经营者对价格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指导行业组织和经营者规范价格行为,化解价格矛盾。委托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基础信息数据库,采集行业产销、库存、供求、成本、价格等重要市场信息,为价格监管提供参考依据。
(二)引导经营者规范价格行为。搭建价格诚信平台,完善社会评价机制,引导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定价。督促经营者根据生产经营条件建立健全企业(单位)物价员等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及时报告重大价格变动。
(三)积极推进价格诚信建设。完善价格信用信息采集、应用和奖惩机制,建立经营者价格信用信息数据库,定期评定和发布经营者的价格信用等级。把诚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结合起来,根据经营者信用等级等因素,对经营者实施不同程度或频率的监管。开展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活动,积极宣传价格诚信正面典型,强化经营者价格自律,建立价格失信者“黑名单”制度,对构成价格违法的失信行为列入“黑名单”予以联合惩戒,增强诚信守法意识。
四、建立健全专项治理机制
(一)完善专项检查制度。围绕全市经济工作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选择社会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价格收费热点难点问题,分行业开展价格收费专项检查,通过直接检查、联合检查、交叉检查等方式,查处典型案件,解决突出问题,出台规范意见,以专项检查促进行业规范。
(二)严格案件处理。严格价格案件审理审查程序,按照“职权法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审查、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要求,严格价格违法案件处理。对于有违法所得的,必须全额做出处理,不得减免。要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正确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处罚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建立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制度。对价格监管中涉及的重大事项,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价格违法案件,新闻媒体曝光的价格违法案件,上级机关或者领导批示交办的案件要实行挂牌督办。挂牌督办的案件按照挂牌、登记、督办、承办、协调、报告、撤牌、回头看的基本程序进行,必须按要求时限办理完毕,对于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职责,对挂牌督办的案件无故延误、敷衍塞责、效率低下的工作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定出台案件公开处理制度,对于公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案件,要予以曝光。
五、建立健全社会监管机制
(一)完善价格社会监管网络。建立健全街道、社区、农村居民价格监督员队伍,形成全面覆盖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的价格社会监督网络。在大型商场、超市以及专业市场等场所,探索建立由企业(单位)物价员和社会物价监督员等组成的价格监管服务平台,发挥一线监管作用。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价格监督,发挥工会、消协等社会组织维权作用,让经营者价格行为置于社会公众的广泛监督之下,形成规范价格行为的内外约束机制。
(二)建立价格社会监督激励机制。赋予价格社会监督专(兼)职人员宣传价格政策、监督明码标价、报告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对经营者提醒告诫、调解价费矛盾纠纷等职责。通过经费补助,表彰奖励等方式,调动广大价格社会监督人员的积极性,提高价格社会监督人员的责任感,不断扩大社会监督价格的群众参与度。
(三)完善价格舆论监督和引导机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和引导作用,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积极参与价格社会监督,曝光价格违法行为,宣传正面典型。建立健全例行新闻发布制度、新闻发言人制度、媒体沟通协调机制等新闻宣传工作制度,及时主动做好价格监管信息发布,第一时间回应社会普遍关切、媒体反映突出的价格热点问题,完善价格监管法制宣传长效机制,加强价格普法宣传,强化价格监管政策措施解读,提升全社会的知法守法意识。
六、保障措施
(一)思想认识到位。价格监管是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的重要职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越发展,价格监管和反垄断工作越要加强。加强对价格行为的监管,对于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创新型社会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准确把握做好新时期价格监管工作的方向和原则,切实理顺监管体制,提高监管水平和效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到位。建立健全价格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业务主管部门积极参与、各有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的价格监管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认真安排部署,制定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并把建立和完善价格监管机制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定期检查落实情况,确保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基础建设到位。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市、县两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力量,着力提升执法人员素质,不断提高价格监管工作法制化水平。加强执法装备、规范执法行为,树立执法权威和执法形象。加强业务培训和学习,推广电子化检查手段,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效率。狠抓廉政制度建设,做到公正执法、依法办案、清正廉洁。提高风险意识,规范执法行为,预防渎职犯罪。加强对行业部门和基层工作的指导,完善部门、基层联系工作制度,努力提升部门、基层执法队伍凝聚力和战斗力。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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