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题 词:
- 索 引 号:000014347/2015-01334
- 主题分类:电力
- 发文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标 题: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电网工程建设相关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忻政办发〔2015〕12号
- 废止日期: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电网工程建设相关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忻州市电网工程建设相关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电网工程建设相关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保障电网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维护各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山西省电力实施保护条例》及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基础设施建设征地、补偿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忻州市境内的电网工程建设,包括变电站、架空电力线路、电力电缆线路及相关辅助设施的新建、大修、改造。
第二条 电网工程建设中,涉及占地、树木砍伐、拆迁、青苗损毁等,工程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补偿相关当事人,确保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损害。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 补偿范围
第三条 用地。永久性用地为变电站、电力线路的杆、塔、拉线及相关的辅助设施用地;临时性用地为建设过程中一段时期内相对固定的施工临时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场地、工器具存放场、料场等用地。
第四条 青苗。指永久性占地或临时性占地,地面上附着的农作物。
第五条 树木砍伐。指永久性用地、临时性用地区域内或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按照规定砍伐的防护林、零星树木、经济林及其它树木。
第六条 拆迁。指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房屋、水利设施、大棚温室、坟墓等的拆迁。
第七条 输电线路工程走廊(包括杆、塔、拉线)不征地,只对输电线路杆、塔、拉线用地作一次性经济补偿。
第三章 补偿标准
第八条 永久性用地补偿
永久性用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涉及林地的还应缴纳植被恢复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3〕22号)执行,忻州市市区范围内按照《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市区土地征收供应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忻政发〔2012〕2号)执行。
电杆用地按每杆800元补偿,拉线用地视同电杆用地补偿。
第九条 临时性用地补偿
临时性用地补偿参照《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忻州城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临时用地收费标准的批复》(忻政函〔2014〕123号)执行。
临时性使用林地按照《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青苗补偿
依据省政府晋政发〔2013〕22号文件中确定的各征地区域统一年产值标准,按照单季作物年产值的1倍征收。
第十一条 由于施工人员、机械等作业造成的土地压占、损毁等,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补偿。
第十二条 树木、水利设施等附着物补偿
零星树木、苗木、水利设施等附着物补偿参照《2014年忻州城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忻府征指〔2014〕14号)执行;成片林木的补偿标准,按照《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关于征占用林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拆迁补偿
(一)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参照《忻州城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忻政办发〔2013〕28号)的规定执行;
(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按《忻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忻政发〔2013〕35号)执行。
第十四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必须在工程开工前由工程建设单位一次性补偿到位。工程建设单位应与被补偿方签订书面协议,补偿工作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补偿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从工程费用中支付。
第十六条 输电线路路径,必须征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电网工程建设受国家法律保护。电网建设列入省重点工程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应做好本辖区工程建设协调和对广大群众的政策宣传、思想教育工作。工程建设单位依法补偿到位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电网工程建设。阻碍电网工程建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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