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不履行义务的小区业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包罗万象,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中国建设报特推出“一典一点看”专栏,带您了解民法典中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的知识点。
【今日“一点”】
业主义务 制止损害
一个小区就是一个“大家庭”,大多数业主与邻为善,以邻为伴。但是也有个别业主或任意弃置垃圾、或违章搭建、或违反规定饲养动物,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这些侵权行为由谁予以制止,是否可以追究其责任,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业主有关义务、制止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并追究其法律责任以及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的规定。
一、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以及业主的配合义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理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有配合的义务。
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制止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关于“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83 条第2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1)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2)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3)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4)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
三、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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