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忻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根据工作实际,本机关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机构职能类:本机关机构设置、工作职责;
2、部门规章类:本机关制定或者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
3、管理政策类:本机关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4、行政执法监督类: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普法的有关制度规定;
5、行政许可类: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6、工作动态类:依法应当公开的工作动态信息;
7、其他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依据《条例》等有关规定,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1、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3、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
4、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二、信息公开方式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要通过下列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忻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通过忻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公开,必要时通过其他媒体公开。
其中,忻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是信息公开的主渠道。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上方式,查询和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1、申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按照要求填写并提交《忻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表包括下列内容:
①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③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申请表》可以到忻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定场所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从忻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下载。
申请人申请本机关提供与申请人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和证明其自身对申请公开的信息有特殊需要的文件或材料,向受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人可直接向受理机构递交《申请表》,也可通过邮寄等方式提出申请。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提交申请时,应一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证明其自身对申请公开的信息有特殊需要的文件或材料。
2、受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表》后,首先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要件不完备、内容不具体或没有按要求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和证明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有在7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受理机构:忻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忻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0350-3029621
办公地址:山西省忻州市长征街24号
邮政编码:0340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0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答复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或者根据需要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意见的,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对申请人分别作出答复:
①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 可以依申请公开的,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③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④ 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⑤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4、收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依法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具体标准依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