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晋建科规字〔2024〕131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乡)管理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建设管理部,各有关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建标〔2024〕14号),积极培育、规范管理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厅创新平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创新平台是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引领城乡建设绿色发展,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创新载体。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厅创新平台的申报、建设、验收、运行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厅创新平台分为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和技术创新中心等三类。
重点实验室按照国家、省总体规划部署,以支撑性、引领性科学研究和行业发展需求为重点,主要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
工程研究中心以关键核心技术为重点,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设施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机制,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行业高质量发展发挥战略引领作用。
技术创新中心实现从科学到技术的转化,以技术集成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为重点,主要开展行业重大技术研究、装备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系统集成和应用。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厅创新平台规划布局和综合管理相关工作。负责部、省级创新平台培育、推荐工作,协助开展平台建设及运行管理。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厅创新平台培育、推荐工作,协助开展平台建设及运行管理。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围绕省重大战略,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发展需求和相关规划,统筹部署建设厅创新平台,明确建设布局的重点领域和方向等。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厅创新平台为非法人实体单位,依托省内相关领域研究实力强、科技创新优势突出的科研院所、骨干企业、高等院校(以下统称依托单位)组建。鼓励建立产学研用创新联合体。
第八条 申报厅创新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专业领域符合国家、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发展重点和中长期发展战略;
(三)在本领域内科研开发优势明显、代表性强;
(四)具有相应领域的突出优秀人才和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明确科技创新平台首席专家;
(五)具有良好的技术研发场所、持续稳定的经费来源等保障条件;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运行机制;
(七)符合国家及我省其他相关规定。
第九条 申报重点实验室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科学研究,学术水平省内领先;
(二)具备良好的实验条件,有固定的实验场所和先进水平的实验仪器和设备。
第十条 申报工程研究中心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
(二)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第十一条 申报技术创新中心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技术集成创新能力强,已建立良好的产学研用融合运行机制,集聚省内外科研实力强的科研院所、骨干企业和高等院校;
(二)拥有省内领先、市场前景良好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
第十二条 省内相关领域的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可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申报厅科技创新平台,编制建设方案。
第十三条 相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联合申报厅科技创新平台的,各单位应优势互补。联合申报单位应签订合作协议,且不超过8家。鼓励省内跨地区、跨行业,以及以省内为主联合省外优势企业、科研院所联合申报。
第十四条 一名科研人员原则上只在一个厅创新平台任职,不得在超过两个创新平台(含国家级、省部级)任职。
第十五条 依托单位可结合自身实际,自愿申请厅创新平台。按管理权限,向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央驻晋单位、省属国有企业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央驻晋单位和省属国有企业对依托单位申报材料的符合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统一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编制的创新平台建设方案进行论证。主要审查申报单位条件、发展目标、预期研究成果及实现可能性等内容,择优确定拟建设的创新平台,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厅创新平台。
第十八条 厅创新平台建设经费由依托单位自筹解决。依托单位应为平台建设提供充足的人才、场所、经费等保障条件。
第十九条 厅创新平台不刻制印章,可使用依托单位代章。
第三章 建设与验收
第二十条 经认定的厅创新平台可按照建设方案开展平台建设工作,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达到建设目标的平台,可书面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长建设期,延长时限不超过1年,且只能延期1次。
第二十一条 厅创新平台需调整建设方案的,应及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厅创新平台发生影响建设任务完成和目标实现的重大事项,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终止其建设。
第二十三条 厅创新平台达到建设方案明确的发展目标后,应编制建设总结报告,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创新平台验收。验收通过的,正式进入运行期;需整改的,限期6个月完成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未按期提交验收申请或验收不通过的,终止其创新平台建设。
第四章 运行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厅创新平台应积极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研发。支持厅创新平台承担国家和省部级重大科研任务、能力建设类项目,参与有关政策、标准、规范等的研究和编制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厅创新平台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建设情况报告(当年申请建设的除外)或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七条 厅创新平台运行期间需变更名称、负责人等事项,应提出书面申请,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创新平台建设方案定期实施绩效评价,重点考核近远期研究内容、预期研究成果的完成情况等。3年为一个考核周期,考核期内1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给予警告;2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撤销厅创新平台命名。
第二十九条 对批准组建的厅创新平台,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科研项目承担、评奖评优、试点示范、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或省部级创新平台。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认定为厅创新平台,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命名,并向社会公开:
(一)从事与厅创新平台功能定位不相符的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不参加绩效评价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考核期内2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自行申请撤销的;
(五)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六)依法依规被终止的。
第三十一条 被撤销命名的单位,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不得继续以厅创新平台名义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升级或整合为国家级或省部级平台的,不再保留厅创新平台命名。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由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6月21日
(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