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忻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
《忻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已结合住建工作实际需要出台,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应急值班值守和信息报告工作,确保发生紧急事件时能够及时、准确、完整报送应急信息。
忻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10日
(主动公开)
忻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
第一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是应急管理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为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和市委市政府相关会议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需要报送的突发事件信息种类。
(一)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二)事故灾难。包括公路、水运、铁路、航空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环境破坏事故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植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包括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五)其他有关涉及住建系统需要上报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三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
(一)可能发生、即将发生、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时间、地点、单位和涉及的相关人员;
(二)突发公共事件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已采取的初步处置措施、下一步将采取的处置措施、事故控制情况及未来走势预测;
(五)应急信息报送单位、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第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信息报送程序、时间和方式,突发公共事件详细分类及分级标准按照省、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各科室、各单位带班领导及值班人员应于知悉事件发生后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电话报告事件发生的简要经过,初查后,将事态发展情况书面报送。若有重要紧急突发情况,要第一时间向上级部门请示报告并及时采取应对处置措施,可边报告、边核实,并注明“正在核实中”。
第五条 信息报送方式和渠道。市委市政府值班室负责受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局机关及局属单位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可以通过先电话、传真,后书面报告的方式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报告。
第六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报送的信息要做到“及时准确、要素完整、重点突出、表述清楚、文字精炼”。按突发事件的不同阶段,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不限次数)和终报,在不同阶段的信息内容侧重点也有所不同。信息报送实行“初报快、续报准、终报全”的办法。
对突发事件及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续报是对初报情况的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最新发展、变化,应对处置所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果,是否需要增加救援力量,上级领导有关批示(指示)及落实情况等。对国家和省、市领导就突发事件有关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反馈。
(一)突发事件首报信息内容: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件、可能造成的伤亡和影响、经济损失情况;抢险救援情况;
(二)突发事件续报信息内容:事发单位基本情况,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
(三)突发事件终报信息内容:事件基本情况,原因分析,处置过程,形成结果,责任划分与处理、教训与预防措施。
第七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责任制。
(一)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带班领导、各科室每日值班人员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电话报告初步情况,承担信息首报任务;
(二)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有责任与市委市政府值班室保持联系,及时、主动报告突发事件及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等。在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前,续报工作实行日报制,当日带班领导、各科室每日值班人员有责任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进行续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带班领导有责任安排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进行终报;
(三)按照“有事报情况、无事报平安”的原则,在上级有要求的前提下,各科室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日报告制度(即本单位无论当日有无突发事件发生都要进行报告)。如当日未发生突发事件,应于当日17时前电话报平安;
(四)信息报送的督促检查工作。局机关办公室要开展对全系统信息报送工作的督促指导。各科室、各部门负责人要对本部门信息报告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及时、高效、规范;
(五)信息报送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必须实事求是、及时准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对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损失或重大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市住建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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