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9月30日,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卫健委联合印发《关于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将“取卵术”等13项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全省统一执行。
一、《通知》出台背景
2022年国家卫健委等17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 号),提出“指导地方综合考虑医保(含生育保险)基金可承受能力、相关规范技术性等因素,逐步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程序纳入基金支付范围”。2024年9月2日,省医保局会同省卫健委联合印发《关于整合规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晋医保函〔2024〕46号),整合规范“取卵术”等18个辅助生殖服务项目项目价格,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基金支付范围。将“取卵术”等13项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其中甲类项目4项,乙类项目9项,乙类项目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10%。晋医保函〔2024〕46号文件确定的项目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
(二)基金支付政策。参保人员在省内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13项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的门诊治疗费用,医保基金实行单行支付,不设起付标准,由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基金分别支付70%、60%;在省外治疗的合规费用,由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基金分别支付 60%、50%。年度内超过基本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纳入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或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仍执行基本医保的支付比例。每人每项目医保基金支付次数累计不超过3次。参保人员治疗期间发生的其他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药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实施辅助生殖技术个人自付的费用不列入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合规费用范围。
《通知》要求各部门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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