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谈判药品使用管理的通知》解读
去年12月25日,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我省已从今年3月1日起统一执行。为做好药品目录中新一批谈判药的落地执行,省医保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谈判药品使用管理的通知》,新增后共有95种药品纳入门诊特药范围,服务进一步优化,全省统一执行。
一、背景情况
2017年开始,国家通过谈判将部分新药纳入医保报销,价格大幅度下降,患者得到实惠。但是,部分药品主要在门诊使用,其价格、治疗费用仍然较高,如按普通药品管理需要住院才能报销,患者门诊负担仍比较重。
为解决患者门诊使用谈判药的问题,我省建立了门诊特药政策,通过专家遴选、论证,将国家谈判药品中以门诊使用为主、其适应症未纳入我省门诊慢性病(大额疾病)或已纳入但限额较低、用药指征明确、用量明确,并且价格和治疗费用仍比较高的品种,实行门诊特药管理。这些药品主要集中在抗肿瘤靶向药、罕见病、传染病,以及呼吸、眼科、风湿免疫等领域。
经医保定点医院鉴定符合用药条件的参保患者,凭门诊特药责任医师处方,既可以在定点医院购药、也可到定点药店购药,能够“双通道”购药报销。门诊特药目录全省统一,报销比例各市设定。政策实施以来,患者购药方便快捷、费用能够报销,基本满足了用药需求。
二、扩大门诊特药范围
新的国家谈判药品目录发布后,省医保局多次组织专家论证,确定将30种谈判药品新增纳入我省门诊特药目录,总数达到95种,可用于恶性肿瘤、罕见病(肺动脉高压、肌萎缩侧索硬化(ALS)、克罗恩病、尼曼匹克病、多发性硬化、肢端肥大症等)、传染病(乙型肝炎、丙型肝炎、结核、艾滋病等)、类风湿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黄斑变性、精神病、特殊皮肤病等多个病种的治疗。
另外,根据两年多来的实际运行,对不适合门诊特药管理的4种药品,不再按门诊特药管理,纳入门诊慢性病(大额疾病)用药范围。
三、优化管理服务
为确保参保患者在定点医院能买到门诊特药,《通知》要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保服务协议及时配备、合理使用谈判药品。承担门诊特药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配备相应的药品,确保患者门诊购药使用;对长期不配备特药的定点医疗机构,取消其特药服务资格。下一步,医保部门将配合卫生健康部门,督促医疗机构配备和使用国家谈判药品,特别是特药目录内药品,满足患者需求。
为进一步方便患者用药资格鉴定和门诊开药,《通知》对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了两方面优化。一是降低特药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要求。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外,抗肿瘤靶向药、罕见病、特殊传染病的用药资格鉴定须在三级医疗机构进行,取得资格后患者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即可开具处方。除这三类药以外的其他特药均可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进行患者用药资格鉴定、开具处方。二是适当增加门诊特药责任医师数量,原则上每个承担门诊特药服务的定点医院临床科室应当有不少于2名责任医师为患者提供日常诊疗服务。
四、执行时间
一是今年新增纳入门诊特药的药品,从5月1日起执行相应待遇。
二是对过去在我省门诊特药范围内、2019年国家调出目录、今年又重新调入的氟维司群,原来已通过用药资格认定的患者,从3月1日起享受特药待遇,符合规定的费用可追溯。
三是从门诊特药调入门诊慢性病(大额疾病)的4种药品,参保患者从5月1日起按乙类药品享受住院待遇或门诊慢性病(大额疾病)待遇。为确保现有用药患者待遇平稳,特设置3个月过渡期,其特药待遇可享受至7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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