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为了深入落实《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晋政发〔2023〕16号),充分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入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市、人才强市发展战略,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落实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度。全市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统一由市政府提名,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省科学技术奖的申报和材料审核,向市政府提交审核报告和拟推荐名单,按市政府的评定意见和工作要求完成材料上报等工作。
二、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被提名人选、被提名项目第一完成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负主体责任。如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科研失信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山西省科技厅等7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晋科监发〔2020〕27号)要求,进行相应处理。
三、实行省科学技术奖配套奖励制度。对我市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项目,市政府在省奖励的基础上,按30万元的标准给予配套奖励;对我市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一、二等奖项目,分别按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的标准给予配套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省企业技术创新奖的项目,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配套奖励。
四、根据《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忻政办发〔2021〕113号),市科技奖配套奖励纳入科技奖补专项进行管理,各县(市、区)工信和科技局、各单位根据年度山西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发布的《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决定》,确定所属领域获奖项目和获奖者,并将获奖项目的奖种、级次、完成单位和获奖者等相关信息,报送市科技局。驻忻高校、科研单位的获奖项目,将奖种、级次和获奖者等相关信息,直接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对上报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确定奖励对象和配套奖励相关工作后,会同市财政局通过年度部门预算据实安排配套奖励资金,市科技局负责统一拨付给获奖单位,配套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后续科研活动和获奖团队奖励,个人奖励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加强获奖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市科技局支持获奖单位和个人申报各级各类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加速科技成果在我市落地转化。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落实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忻政发﹝2018﹞35号)同时废止。
忻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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