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新修订的《忻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20年3月13日印发的《忻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忻政办发〔2020〕22号)同时废止。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建立健全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机制,使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工作更加科学、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依法科学、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平战结合、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忻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5 特种设备事故分级
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1。
2. 忻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体系
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市、县两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负责应对全市范围内较大以上及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1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
市指挥部设指挥长、副指挥长。
指挥长:分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人。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中国移动忻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忻州分公司、中国电信忻州分公司和国网忻州供电公司等有关单位分管负责人。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实际,指挥长可抽调相关市直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市指挥部是应对本市行政区域较大特种设备事故的主体,指导县级应对本级行政区域一般特种设备事故;跨市界的较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由市指挥部配合或组建联合应急指挥部,并负责与相邻市进行协调。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实际,市指挥部可抽调其他单位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市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担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
现场指挥部下设抢险救援组、医学救护组、协调保障组、社会秩序组、环境监测组、技术专家组、新闻宣传组。各组的设立及人员组成可结合工作实际进行调整,可吸收市、县指挥部等人员参加。
各县级结合本地实际设立相应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
市指挥部组成及职责见附件2。
现场指挥部各组构成及职责详见附件3。
3. 预防预警
3.1 风险监测与防控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要根据外部环境与内部条件的变化,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特种设备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常态化开展事故隐患排查、风险信息采集、辨识与评价,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预测和管控,对列为重大危险源的特种设备运行状况实时监测。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托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体系、舆情监控系统,建立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化平台,开展各类特种设备安全隐患、风险信息的收集、研判;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的,实施挂牌督办,实时跟踪;建立动态监管网络,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实现市、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检验信息互通共享,遇有异常情况,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每年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3.2 风险预警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通过实时跟踪,动态管理等方式,对其进行安全管控,遇有异常情况,及时采取预防、预警措施,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市级预警信息由市指挥部发布,同时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准备工作;当风险预警具备解除条件,由市指挥部核实后解除预警,恢复常态。
根据国家相关部门制订的预警级别划分标准,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发布一级(红色)、二级(橙色)、三级(黄色)、四级(蓝色)预警。预警级别含义及措施见附件4。
3.3 预警行动
市指挥部接到预警信息后,立即采取相应预警措施,并通知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展开预警行动,同时按相关要求向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及省市场监管局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事故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首次报告时可以先简要报告,做好信息续报,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信息来源、事故类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影响范围、事故发展态势及处置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或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查证核实,信息确认后及时报告市指挥部,同时按规定上报省市场监管局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时积极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4.2 应急响应
特种设备事故市级响应根据事态严重程度与事态需要设定一、二、三级3个响应等级,各等级响应条件及应急处置措施见附件5。
4.3 响应程序
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市指挥部立即组织会商,分析事故发生的性质、等级,以及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经市指挥部确认后,按规定上报,同时按级别做出应急响应。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忻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响应流程见附件6。
4.4 先期处置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发地相关部门、事发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事发单位以及接到报告的事发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省(市)指挥部相关领导、成员单位相关人员、专家赶赴事发现场后,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具体处置措施至少包括:
(1)抢救遇难、遇险人员;
(2)对事故危害情况进行评估,包括事故现场勘察、危害扩展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
(3)根据发生事故特种设备的特性,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源,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有效控制事故扩大,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4)建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5)存在危险介质泄漏的,按规定设立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做好现场人员防护,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危险区域;
(6)开展周围环境监测。
4.5 信息发布
在市指挥部统一安排部署下,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按照相关规定收集、核实相关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相关新闻报道,适时发布事故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4.6 响应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的,市级响应终止,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进行后续工作。必要时视情况留人协助市级指挥部的工作:
(1)人员救援结束,受伤人员得到妥善安置;
(2)事故现场得到控制;
(3)导致次生、衍生灾害的隐患消除。
5. 后期处置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依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事故设备、总结事故发生的原因、动用的应急资源、应汲取的经验教训及时分析,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提出改进措施;涉及有毒介质泄漏、污染或邻近设备设施损坏的,经生态环境等部门检查检测,做出评估报告,进一步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并做好响应终止后的相关工作,相关部门依法开展善后处置、恢复重建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建立24小时值班调度,配备对讲设备确保通信畅通,遇有人员变化,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6.2 队伍保障
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队伍由特种设备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组建,当地消防救援部队为主要应急救援力量,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作为应急救援力量补充,必要时由市指挥部按规定程序请求驻地部队和武警部队参与和支持抢险救援工作。
市指挥部建立市特种设备应急专家库,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6.3 协调保障
市指挥部依托当地应急物资保障库,提供特种设备应急物资保障,救援装备依托消防应急救援部队提供,特种设备各级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检验检测设备保障,或与当地有抢险能力的单位达成救援装备临时保障协议。市指挥部负责协调调配所需的救援物资,事故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日常应急物资储备。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保障特种设备应急管理等工作所需经费,特种设备相关单位负责事故应急资金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宣传培训
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积极参加和开展特种设备应急宣传培训,持续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特种设备事故预防、正确使用、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不定期开展人员教育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2 预案演练
市指挥部定期组织开展相关的特种设备应急演练,增强应急响应能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开展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
7.3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市场监管局制定、管理、解释,并根据情况变化和工作需要适时修订完善,一般每3年修订一次。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县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报市市场监管局备案。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设备。具体范围按照现行《特种设备目录》执行。
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因其本体原因及其安全装置或者附件损坏、失效,或者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造成的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是指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风险管控和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的行为;或者风险管控缺失,失效或者因其他因素导致在特种设备使用中存在可能引发事故的设备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和环境上的缺陷等。
8.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0年3月13日印发的《忻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忻政办发〔2020〕2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忻州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分级
2.忻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3.忻州市特种设备事故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4.忻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警级别及预警措施
5.忻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市级响应条件及措施
6.忻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响应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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