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忻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我单位编制《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本行政机关依据相关职责和法规行使行政职能所掌握的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之外,凡与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采取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1、工作机构及职责、领导信息、内设机构信息及职责;
2、下属单位及其主要职责;
3、重点工作;
4、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5、市政务服务中心可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招投标信息、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发布的通知、公告、公示;
8、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9、其他主动公开的信息。
本行政机关根据以上信息作为主动公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信息范围的主要依据,并将会根据信息产生的具体情况作不定期更新。
(二)公开形式
《目录》及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主动公开政务服务信息采取网上公开的方式。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网站(暂无)开设“政务公开专栏”。此外,本行政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形式主动公开政务服务信息:
1、通过电视、报纸、微信公众号等公共媒体公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信息;
2、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其它形式。
(三)公开时限
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信息的时限为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且涉及本单位的政务服务信息时,可以填写《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一)受理申请机构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信息服务中心自2019年7月1日起正式受理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 0350-3022533 传真号码: 0350-3022533
办公地址:忻州市雁门大道南街忻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034000 电子邮箱:xzsxzspj@126.com
受理时间:周一—周五8:0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的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申请表》可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网站、市政府政务公开板块(暂无)下载。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和身份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为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一事一申请”,并对所需信息描述详尽、准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行政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递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亲自到机关、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务服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务服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务服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本行政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务服务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当面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如申请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所规定的特殊信息,需提供该信息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相关联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的处理
1、审查
本行政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
2、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务服务信息,本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可以告知申请人获取该统政务服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务服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5)申请公开的政务服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6)本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务服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务服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3、提供信息
(1)本行政机关收到政务服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提供政务服务信息的,应当当场提供。
(2)本行政机关不能当场提供信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务服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务服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3)本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务服务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4)本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务服务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准标准收取。申请公开政务服务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行政机关政务服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务服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务服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务服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将适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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