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词:
- 索引号:000014347/2020-03652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文机关: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0年05月25日
- 标题: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企业投资项目全程代办制度(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18日
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企业投资项目全程代办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局属各中心:
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企业投资项目全程代办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企业投资项目全程代办制度(试行)》
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0年5月25日
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企业投资项目全程代办制度(试行)
第一章 代办原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环境,促进投资项目早开工、快建设,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方案及其配套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17〕51号)文件精神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投资项目科和综合受理窗口为代办机构,指定专门代办人员负责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审批项目代办工作。
第三条 凡在市本级投资建设、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审批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均可委托代办机构帮助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第四条 代办机构承接代办项目后,指定代办员在委托范围内提供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全流程审批服务事项的代办服务。
第五条 无偿代办。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项目单位缴纳的费用外,代办一律实行免费服务。
第六条 在遵循法定审批程序、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委托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提供优质、高效、规范的代办服务。
第二章 代办员工作职责
第七条 代办员应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熟悉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职责包括:
(1)协助企业分阶段准备申报材料,提供相关申报材料清单、需填报的表单,并指导填写申报表,整理申报材料。
(2)及时传送申报材料到综合受理窗口办理,对审批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并做好企业与审批科室的沟通协调。
(3)协调解决代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无法协调解决的,及时提交分管领导。
(4)做好代办项目相关资料的整理、保管和移交工作。
第三章 代办服务内容流程
第八条 从项目立项(核准、备案)到竣工验收的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及其相关服务。可根据项目单位委托,提供部分或全程代办服务。
第九条 咨询辅导、材料收集与报送、协调催办、跟踪反馈、相关费用的陪同缴纳、办理结果交付等。
第十条 代办员向项目单位提供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办事流程的咨询服务,对咨询内容一次性做出明确答复,建立接待咨询记录,登记项目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咨询内容、处理结果等内容;代办员根据项目单位提供的事项申请材料,与项目单位签订代办委托书(附件1)。
第十一条 代办员根据委托书要求,征询相应审批科室意见,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完成事项代办审批。
第十二条 代办员应指导项目单位熟悉审批流程及办事指南,协助项目单位准备报批材料、相关表单,并递交至综合受理窗口并上传至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忻州市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代办员协调相关审批科室开展审批:
(1)涉及并联审批环节的,代办员应会同牵头审批科室组织各相关审批科室开展并联审批;
(2)涉及前置部门审批许可的,代办员应按容缺预审要求督促后置部门提前对申请材料主件进行预审,并协调前置部门按时出具审批决定;
(3)涉及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的,代办员应协调相关审批职能部门及时公开审批条件、标准,告知项目单位具体项目要求,指导项目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并督促相关审批职能部门及时作出审批决定;
(4)审批中遇到难点问题的,代办员及时会同相应审批科室或分管领导协调解决;
(5)涉及行政事业性规费的,代办员应指导项目单位进行网上或线下支付。
第十四条 代办员应建立代办日志,跟踪记录代办过程;及时向项目单位反馈相关审批科室的审批进度。
第十五条 因出现下列情况导致代办服务无法进行的,代办员应中止代办服务,并由项目单位在《代办服务中止单》(附件2)上签字确认。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不实;
(2)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且不能补正的;
(3)项目单位未能及时缴纳各类行政事业性规费;
(4)项目单位提出暂停委托代办服务;
(5)政策性调整。
第十五条 代办员应根据项目单位需求采取当面递交、邮寄送达等方式及时转交相关证照文件。采取当面递交的,由项目单位在《代办服务办结单》(附件3)上签字确认,采取邮寄送达的,代办员应与快递窗口办好交接手续,并做好资料归档工作。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六条 建立投诉机制。畅通投诉渠道,公布投诉电话12345,做好投诉的及时呼应和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 建立评价机制。采用项目单位评价、第三方评价等方式,对代办服务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报批计划合理、完整情况;
(2)代办服务按时办结情况;
(3)咨询投诉的及时回复情况及回复质量情况;
(4)其他代办服务要求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 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和驻局纪检组采用现场巡查、事后回访等方式,对代办服务进行监督。监督检查内容:
(1)代办委托书执行落实情况;
(2)超权限、逆程序办理等情况;
(3)代办档案规范、完整情况;
(4)审批职能部门、中介服务机构配合情况。
附件:1.代办服务委托书
2.代办服务中止单
3.代办服务办结单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