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词:
- 索引号:000014347/2021-00703
- 主题分类:卫生
- 发文机关:忻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标题:忻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二级以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进行备案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2021年02月25日
忻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二级以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进行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社会农村工作局、市直各医疗单位、各有关实验室设立单位:
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根据《山西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卫科教发﹝2020﹞8号)对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进行备案,。
一、所有设立生物实验室、临床检验室都要进行备案,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实验室的备案申报工作,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及风险进行自我评估,并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式三份);
2.山西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及其电子版);
3.自我评估报告(一式三份);
4.实验室建筑平面布局图(一式三份);
5.实验室工作人员经过国家、省、或单位内部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合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式三份);
6.其它相关材料。(从业人员资格证复印件盖章、实验室所有设备清单,并注明:厂家、型号、购买日期,是否能正常使用,一式三份)
二、生物实验室、临检实验室备案有效期五年,期满3个月前重新备案;如有变更项目,填写变更登记表(附件2)。
三、各县医疗集团对设立临床检验室的乡镇卫生院的备案资料进行初审,然后医疗集团负责统一到市卫健委人事科备案。
四、备案登记表和变更登记表可以登录忻州市卫健委官网下载。
联系人:王艳艳 宋红艳
联系电话:0350-3331080
邮箱:xzswjwrs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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