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问: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适用对象有两类:一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现役军人按规定享受优待;二是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退役残疾军人、复员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按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问: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由哪个部门主管?
答:过去,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2018年后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相继组建完成,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问: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定期抚恤的条件是什么?
答: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和者病故的,其遗属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享受定期抚恤: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问:什么是残疾军人?
答:残疾军人在指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部队评定了残疾等级或者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后被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过去是民政部门)补办评定了残疾等级,持有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残疾军人。
问: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是否可以申请补办评定?
答:可以。现役军人在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补办:
(一)军人个人正式档案中有其所在部队作出的涉及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法定有效记载的;
(二)可以提供服役期间由其原所在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的军队医院出具能够说明其致残原因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正式病历、病情检查分析记录等原始医疗证明的。
问:哪些人可以集中供养?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一级至四级退役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
接受安置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入优抚医院集中供养:
(一)因残疾原因需要经常医疗处置的;
(二)日常生活需要护理,不便分散安置照顾的;
(三)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
问: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应当如何发放家庭优待金?
答: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应当为其家庭发放优待金。2015年以来,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发放标准、发放机关、资金来源等政策,我省先后多次进行调整完善。不同时期入伍的义务兵,应当对应享受不同时期的政策。
2021年,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征兵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结合山西实际,规定了全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发放机关、发放方式、发放时间、基本流程、银行卡折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明确了经费保障渠道、军地相关部门职责,对平衡兵役义务、鼓励适龄青年参军报国、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部队练兵备战具有积极意义。
问: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其医疗保障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答: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依照国家和本省、市、县(市、区)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障。
问:享受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都有哪些?
答: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60周岁(含)以上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按照规定条件享受相应待遇。
问:对因参战伤亡、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伤亡人员的抚恤,是怎么规定的?
答: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武装部门或者预备役部队组织的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的抚恤,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属于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的,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规定办理;
(二)属于企业事业单位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
(三)农民、无工作单位城市居民、学校学生等,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及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有关规定办理。
问:烈士证书的发证顺序如何确定?
答:协商确定持证烈士遗属按照下列顺序:第一顺序为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第二顺序为烈士的兄弟姐妹。协商不通的,按照下列顺序确定一名持证烈士遗属:(一)父母(抚养人);(二)配偶;(三)子女,有多个子女的发给长子女;(四)兄弟姐妹,有多个兄弟姐妹的发给其中的年长者。无上述亲属的,烈士证书由烈士评定机关存档管理。
问:烈士褒扬金的标准是多少?如何发放?
答: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烈士褒扬金由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相关阅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