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词:加强 水上漂流 通知
- 索引号:000014347/2020-02065
- 主题分类:体育
- 发文机关:忻州市体育局
- 成文日期:2020年06月01日
- 标题:关于加强汛期水上漂流安全管理的通知
- 发文字号:忻体函〔2020〕6号
- 发布日期:2020年06月02日
关于加强汛期水上漂流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五台山风景名胜区文物和遗产保护局、各漂流企业:
根据《山西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印发2020年全省防汛抗旱工作要点的通知》(晋汛办〔2020〕3号)文件精神,按照中央、省、市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为防止我市漂流企业水上安全事故发生,尽最大努力减轻和避免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做好汛期水上漂流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漂流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漂流项目安全。
(一)严格遵守漂流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
(二)购置使用漂流皮筏艇、救生衣、安全帽等重要设备设施必须具有检验合格标志,并定期检查、建立档案,确保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
(三)配足合格的安全员、救生员、漂流工,加强岗位日常安全培训教育,并购买足额的人生意外保险;
(四)在上下码头游客接待处设置保障游客安全的辅助设施,配备足够的安全员和救助工具;在漂流河道内合理设置救生通道并在急弯、紊流、较大跌水等地段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救生点;各救生点应配备带绳的救生圈、对讲机和医用急救包,保证安全救援行之有效;
(五)在漂流始发点设立“游客须知”、“告示牌”和“安全员、漂流工”公示栏。在漂流前由安全员向游客讲解漂流安全知识,介绍漂流皮筏艇使用方法,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发生事故后的应急方法,督促游客必须穿好救生衣,戴好安全帽等安全防护设备;
(六)开漂前应根据气象、水文等情况,详细制定漂流安全保障措施,并对漂流水道的环境安全做到勤观察、勤巡航,在确保漂流安全的前提下,方可允许开漂;
(七)漂流企业应采取必要的通信保障措施,以保证通信联络畅通有效;
(八)漂流过程中要全程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当出现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能见度不良,超过禁漂水位线及其他风险隐患无法保证漂流安全时,必须立即停止漂流活动;
(九)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报当地政府和体育主管部门备案;制定防汛预案,并服从防汛抗旱指挥调度;
(十)当漂流皮筏艇发生水上事故或遇险时,漂流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积极组织自救。同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
二、强化监管,确保安全
各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要以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把漂流经营场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漂流经营场所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辖区内开展漂流的企业进行紧急排查和督促检查,重点核查以下内容:水上漂流项目的资质和准入登记情况;是否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水上漂流企业的场地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要求;是否根据急流分级情况的不同配备了相应的漂流技术指导人员和救生员;救生员是否取得专业资质并持证上岗;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了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是否为漂流参加人员配备救生衣;医疗救护人员、应急药品和器械是否齐全、达标;企业是否投保漂流责任保险,是否推荐游客购买漂流意外保险。对没有经过审批的漂流项目,一律要求停业;对经过审批的漂流项目存在安全隐患或安全措施不到位的,要求立即停业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执行整改的单位,应及时将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告知有关专业监管部门,并配合专业监管部门进行查处。
排查结果务于6月30日前报回市体育局。
联系人:苗继军 13935075891
邮 箱: xzsstzx@163.com
忻州市体育局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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