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词:
- 索引号:000014347/2023-11043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发文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3年06月26日
- 标题:《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行政机关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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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3年06月26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行政机关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的背景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尊重和维护司法权威的内在要求。制定行政机关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就是要通过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流程,建立行政应诉工作管理体系,健全应诉管理考核工作机制,对于强化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定义、范围、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的案件类型和未履行出庭义务的处理措施等。根据《山西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晋政办发〔2016〕146号),为了将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落到实处,着力加强和规范我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市司法局作为市政府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机构,根据忻州市法治政府建设的相关工作要求,组织起草了《忻州市行政机关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应诉工作暂行办法》)。
二、起草过程
为规范行政机关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应诉水平,推进依法行政。我局起草了《应诉工作暂行办法》,形成讨论稿。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
三、主要内容
该《应诉工作暂行办法》共二十五条。
(一)《应诉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主要列明制定《应诉工作暂行办法》的目的和主要依据。目的是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山西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等有关规定。
(二)《应诉工作暂行办法》第二条至第七条:明确了行政诉讼活动中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及行政机关相应工作人员的范围,以及县级以上政府和其行政应诉工作机构的相关工作职责。
(三)《应诉工作暂行办法》第八条: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得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四)《应诉工作暂行办法》第九条:明确了人民法院组织证据交换、听证、调查询问等,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实现“官”“民”面对面化解行政矛盾和处理行政纠纷,切实推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五)《应诉工作暂行办法》第十条至第十六条:明确了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办理行政应诉事项。就行政应诉承办原则、承办机构、应诉程序进行明确,以形成合力,确保应诉质量。
(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出庭前应当完成的工作、庭审期间应当履行的职责,以及应当遵守的纪律。
(七)《应诉工作暂行办法》第十八、十九条:明确了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同时,明确了行政机关限期履行司法建议书的时间。
(八)《应诉工作暂行办法》第二十、二十一条:明确列举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出庭应诉工作中出现相关违法、失职或者不当行为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的情形。
(九)《应诉工作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评价指标。
(十)《应诉工作暂行办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明确了市县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应诉工作信息通报制度。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报告上一年度行政应诉工作情况。同时,行政应诉案件结案后,应当按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十一)《应诉工作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为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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