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2600-B-00200-140900 |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迟报统计资料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违法行为的处罚 |
子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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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十二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迟报统计资料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依法给予处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问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第十九至二十八条;
【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三十五条;
【地方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行政规章】《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四十条;
【行政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党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实施主体 |
统计局 |
责任主体 |
统计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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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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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风险防控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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