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2600-B-00101-140900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子  项 1.1常规统计工作中统计调查对象违法行为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十一条 【部门规章】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6年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 第三十八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常规统计工作中统计调查对象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第十九至二十八条; 【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三十五条; 【地方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行政规章】《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四十条; 【行政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党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实施主体 统计局 责任主体 统计局
备注
流程图
廉政风险防控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