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2400-A-00400-140900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经营许可 | ||
子 项 |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三十五条 【行政法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第五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经营许可核发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医疗用毒性药品核发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技术性审核。 3、现场验收责任:对照申报材料,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严格把关。 4、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5、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6、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问责依据 | |||
实施主体 | 责任主体 | ||
备注 | |||
流程图 | |||
廉政风险防控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