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2400-C-00600-140900 |
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职权名称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其有关材料 |
子 项 |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第四十九条 |
责任事项 |
1、决定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的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向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如遇有紧急情况,需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向机关负责人报告,补办批准手续。
2、告知责任:食品药品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3、执行责任:由2名以上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在实施行政强制的现场,应通知当事人到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同时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不到现场的,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上签字的,在笔录中应予以注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文书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各自保存。
4、事后监管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扣押的物品妥善保管。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问责依据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五十六、一百零六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其他】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实施主体 |
忻州市食品药品稽查队 |
责任主体 |
忻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
流程图 |
|
廉政风险防控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