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2400—F—00100—140900 | 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职权名称 | 对假药、劣药的鉴定 | ||
子 项 | |||
职权依据 | 【法律】《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2014年11月18日发布)第十四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出具假药、劣药检验鉴定意见书。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执行单位落实情况。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问责依据 | 【部门规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其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实施主体 | 政策法规科 | 责任主体 | 忻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
流程图 | |||
廉政风险防控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