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2400-B-04700-140900 |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处罚 |
子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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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4、告知责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问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至一百四十六条;《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五十六、一百零六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其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实施主体 |
忻州市食品药品稽查队 |
责任主体 |
忻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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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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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风险防控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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