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2400-Z-00300-140900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变更和取消
子  项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十条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根据国家总局网站公布的应当提交的资料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备案。备案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对不予备案的,告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备案的,制发《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其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实施主体 医疗器械监管科 责任主体 忻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备注
流程图
廉政风险防控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