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2400-Z-00200-140900 |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监督实施食品召回 | ||
子 项 |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3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第十二条 | ||
责任事项 | 1.决定责任:做出是否责令应当责令企业召回产品的决定;必要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该产品。 2.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执行单位落实情况。 3、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问责依据 | 【部门规章】《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其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实施主体 | 政策法规科 | 责任主体 | 忻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
流程图 | |||
廉政风险防控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