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原忻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情况
第一部分 忻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一)监督实施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参与制定相关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及其安全监督管理。
(三)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四)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负责保健食品生产的卫生许可的初审;负责化妆品的卫生许可的初审和卫生监督管理;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
(五)负责对药品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负责医疗器械的行政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
(六)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分类管理制度;负责本市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工作。
(七)审定药品零售企业开办资格并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批第一类医疗器械并核发产品注册证书;负责零售连锁企业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零售许可。
(八)监督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监督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九)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发布本市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
(十)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和餐饮服务食品及保健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
(十一)承担辖区内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处置、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二)承担执业药师注册的初审和监管工作。
(十三)开展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从部门预算构成看,忻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预算主要包括局机关预算1户、所属事业单位2户,共计3户。
纳入忻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预算的单位包括(预算代码—单位名称):
1、308001—忻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
2、308002—忻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3、308003—忻州市食品药品稽查队
第二部分 忻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表一:忻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汇总)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二:忻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汇总)收入决算表
表三:忻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汇总)支出决算表
表四:忻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汇总)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五:忻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汇总)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一)
表六:忻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汇总)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二)
表七:忻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汇总)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表八:忻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汇总)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无政府性基金预算
表九:忻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汇总)部门决算公开相关信息统计表
第三部分 忻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8年收入情况
忻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收入1506.73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505.36万元,占总收入的99.91%;其他收入1.37万元,占总收入的0.09%。
二、2018年支出情况
忻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支出1441.57万元,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02.11万元,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支出1331.45万元,农林水利支出6万元,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1万元,其他支出1万元。包括:基本支出865.07万元,占支出的60.01%;项目支出576.5万元,占支出的39.99%。
(一)基本支出865.07万元。其中:人员经费759.89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保缴费、绩效工资、抚恤金、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公用经费105.1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办公设备购置、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二)项目支出576.5万元。主要用于部分人员增资经费、系统能力建设经费、四品一械筹建经费、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经费等。
三、2018年“三公”经费决算财政拨款情况
忻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决算为9.03万元,比上年(12.03万元)减少3万元,减少比例24.94%。其中:公务接待费用支出0.1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8.88万元。“三公”经费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进一步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全年实际支出比上年有所节约。
2018年“三公”经费支出中:未发生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0.15万元,共计接待2批次14人次,用于单位按规定开支的上级单位工作检查、兄弟单位工作交流等公务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为零,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8.88万元,公务用车保有量计5辆,用于各单位开展公务活动用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四、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忻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85.81万元,主要为保障行政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日常维修(护)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
五、政府采购情况
忻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采购支出总额179.56万元(全部为货物采购),占采购预算(179.56万元)的100%。
六、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忻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有车辆5辆,其中机要通信用车1辆,执法执勤这两4辆。
七、工作实绩
2018年以来,中共忻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四个最严”和“四有两责”要求,按照年初确定的工作思路和重点,恪尽职守,认真履责,排查隐患,完善机制,全面推进全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有序开展,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以排查隐患为抓手,着力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1、组织开展城区8家医疗机构 “回头看”检查。从3月20日到28日,对忻州市人民医院等8家城区大型医疗机构组织开展“回头看”监督检查。从整改情况看,各医院对自身存在的问题高度重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增配了冷藏柜、空调,升级药品信息管理系统,健全完善了药品管理制度。存在的71条问题,已整改完成45条。通过监督检查,进一步提升了医院法律法规意识,促进了医院主体责任的落实,进一步规范了医院药械和餐饮食品的管理,更好地保障了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2、开展学校及其周边餐饮安全专项整治,“三重”防护网确保中高考期间食品安全。一是精心部署,开展全面检查。3月-4月,市局对全市437家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及417家学校周边餐饮单位开展了春季学校及周边餐饮单位全面检查,督促学校及周边餐饮单位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共出动执法人员1542人次,责令整改学校及周边餐饮单位124户,立案2起,罚款18000元。二是集中力量,开展重点督查。5月-6月,印发《关于开展中高考期间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督查的通知》。市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明福亲自带领市、区两级执法人员对忻州市第一中学、忻州市高级中学校、忻州市第十中学、忻州实验中学等学校进行了专项督查。各县(市、区)局按照市局要求重点对32所高考设点学校开展了专项检查,学校食品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管理各项制度进一步完善,切实消除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三是严防死守,开展驻点排查。中高考期间,各县(市、区)局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主动加强与当地教育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有效工作协作机制。按照市高招办的统一安排,向各考点派出驻点督查组,全面排查驻点单位食品安全情况,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组织开展了药品流通领域飞行检查。统筹调用全系统监管力量,实行“双随机一公开”和“属地检查员回避”原则,分2批抽调45名GSP检查员,对全市14个县的75家药品零售企业、14家县级医疗机构和14家疾控中心进行了飞行检查,共发现和责令整改问题701条,收证1家、撤证1家。飞行检查检查结果已全部在市局网站公布。
4、药品安全风险预警实现常态化、制度化。通过定期召开药品流通质量风险研判联席会议,针对辖区药品流通领域风险研判出的重要风险,有针对性的提出了风险预警、控制和纠正措施。以文件形式陆续下发了4期预警信息,督促各县(市、区)局引起重视,采取相应措施。6月25日,我局约谈忻州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静乐分公司和保德分公司,要求企业切实承担起企业是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本岗位制度、职责、操作规程等逐条逐项进行管理情况自查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管控措施,确保企业按照GSP有关要求规范经营,同时将自查整改报告上报市局,市局将结合企业自查情况组织飞检,确保辖区存在的潜在风险、区域性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5、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一是加强制度建设,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范畴。二是加强督导检查。市局主要领导亲自带队,督促指导城区10所大型医院推进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三是加强宣传工作,普及化妆品使用安全知识,营造人人参与监测的良好氛围。四是加强典型引领,遴选推荐忻州市人民医院为“省级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医院”,五寨县人民医院、忻州市金良医院为“市级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医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积极主动收集上报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五是加强预警分析,积极开展药械、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分析评价工作。2018年,全市共收集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3007例,其中新的一般的967例,占总报告数的32.16%,严重病例195例,占总报告数的6.5%;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701份,严重医疗器械不良伤害事件报告107份,占总报告数的15.26%;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325份;《药物滥用调查表》648份。
6、开展食品经营环节猪肉等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为进一步加强猪肉等动物产品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按照省局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防控非洲猪瘟有关部署要求,我局切实加强经营环节猪肉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食品经营环节猪肉等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各县(市、区)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坚决堵住来源不明确、质量不合格的猪肉产品进入餐饮服务环节。凡是记录不全、相关证明文件及“证章”缺失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一律禁止销售和使用;对来自疫区的猪肉产品,一律先行暂扣并立即通报当地农业部门采样检测,根据检测结果配合做好后续处置工作。检查未发现销售和使用来源不明、病死猪肉产品,以及生产加工假冒伪劣或有毒有害肉制品等违法行为。各县(市、区)局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建立餐厨废弃物全链条监管机制。同餐饮单位签订餐厨废弃物处理责任书,督促餐饮单位严格落实餐厨废弃物处理制度;要求企业如实填写餐厨废弃物处理逐日登记表,掌握餐厨废弃物流向;加强同当地住建部门和农委的沟通协调,杜绝餐厨废弃物流向生猪喂养环节。
7、完成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任务。圆满完成了“忻州市委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市扶贫攻坚会议”、“忻州市政协四届三次全会”、“忻州市人大四届四次会议”、“全省攻坚深度贫困现场推进会”、“忻州市’践行领袖嘱托决战深度贫困’现场推进会”等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任务。
(二)以守住底线为准则,持续推进食品药品安全整治 1、组织开展全市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全省食品药品安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组织开展了全市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一是安排迅速。召开会议安排部署会,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强化责任落实,确保专项行动迅速、有效推动。二是组织有力。市局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专项行动领导组和5个专项督查组,由领导班子成员带队,从6月20日开始对15个县(市、区)隐患排查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三是精心部署。结合忻州工作实际,制定了《忻州市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提出了工作目标,明确了排查重点,要求各单位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紧紧围绕保障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的中心任务,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对影响食品药品安全的各类风险隐患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摸底。四是重点突出。重点开展学校食堂及周边、农村地区和旅游景区食品经营单位隐患排查;重点开展保健食品非法添加,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广告虚假宣传隐患排查;重点开展药品追溯不完善、药品生产非法购进原辅料和疫苗、中药饮片、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回收药品、基本药物等高风险品种的隐患排查。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14025人次,排查14730家次,责令整改发现问题隐患2917个,已整改到位1518个,立案139起,移送公安1起,罚没金额17.016万元。
2、持续开展药品流通领域质量安全集中整治专项活动。一是抓住疫苗、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中药配方颗粒等重点品种和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等重点问题,全面排查和消除药品流通质量风险,严厉打击药品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二是有效运用药品流通领域风险研判结果,抓住药品流通领域薄弱环节,加大飞行检查力度,持续开展药店诊所集中整治;三是加大对疫苗流通、储存运输环节的监管力度,防控疫苗质量风险。全市共检查591家单位,其中药品批发企业7家,药品零售企业461家,医疗机构130家,立案62家次、结案61家次,罚没款3.18万元。 3、加强包装饮用水质量安全监管,督促企业严格生产过程控制。2018年1月份至3月份,市局组织对全市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开展了集中整治工作。一是对辖区内包装饮用水生产经营者进行了全面摸底排查,共对18家无证大桶水生产经营者进行了查封,并责令停产。二是组织全市22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从水源防护、过滤杀菌、车间环境、输水管道、储水容器、包装材料以及出厂检验等环节全面实施自查,深入组织开展铜绿假单胞菌等风险隐患排查,在企业提交自查整改报告的基础上,市县局实施了监督检查。除11家企业处于停产状态外,其余11家企业对成品水中的铜绿假单胞菌进行了检验,均未检出铜绿假单胞菌。通过开展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使我市的包装饮用水行业自律意识显著增强,经营行为得到了进一步规范,提高了全市包装饮用水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三)以突出问题为导向,不断加强稽查抽样检验工作。
积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作,共出具假药认定函62份,认定不合格产品214种。加强稽查工作与日常监管的有效衔接,联合开展案情分析会商,剖析典型案例,防范安全风险,提升监管效能。截止11月底,全市共查办案件3241起,罚没款359.38万元,责令停产停业4家,移送司法机关案件1起。以“发现问题”为导向开展监督抽检。针对日常监管问题多的单位、投诉举报涉及的单位;群众日常消费量大、关注度高的、易出现违法违规添加的可疑品种进行靶向性抽样。截至目前,系统录入国抽品种134批次,市级抽检录入系统485批次,县级抽检录入系统3907批次。抽检药品523批次,其中日常监督440批次、中药饮片83批次;医疗器械抽样12批次。保健食品化妆品抽样69批次,其中防晒类、面膜类、祛斑/美白类、祛痘类、染发类40批次;抗疲劳、减肥、改善睡眠、辅助降血脂类保健食品29批次。全市食品药品抽检全面超额完成省局下达任务。
(四)以信息化平台升级为载体,创新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
市局对市级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平台进行了升级改造,重点对移动执法等系统的功能进行提升,新建了行政审批系统和双随机检查系统,开展了省市业务信息同步建设。特别是在双随机检查和移动执法系统方面,充分考虑到国家的要求和县局的需求,一并搭建了平台,避免了重复投资和资源浪费的问题。目前,市级信息化平台完成了基础信息、行政执法、监管追溯、应急管理、公众服务、综合查询、统计报表、通知公告、系统管理等九大业务功能模块的开发和应用,全面覆盖了五大品种的业务,监管信息化系统已录入18347家企业的基本信息,14家试点企业安装软件系统并定期上传数据,执法系统开展应用。同时,市局选择蜂蜜、白酒、食用油、肉制品四家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食品安全可追溯试点。17家重点品种企业入驻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平台,9家建成以“二维码”为追溯标识的食品安全追溯管理系统。特别是我市唯一一家在产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五台沙棘制品有限公司,率先建成信息化追溯体系,完成一品一码的闭环管理。实现了源头可溯,去向可追,风险可控、公众参与的信息化追溯体系。2018年生产的3批产品都附有质量安全身份证,消费者可通过扫码查询产品的生产、原料、检验等全过程。
在学习省局系统和兄弟市局监管信息化建设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我局在4个方面进行了重点推进。一是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市局层面实现了食品药品许可网上受理和电子证书管理,提高了行政审批服务能力,优化了食品药品营商环境;二是推行移动执法系统应用,让基层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信息及时上传,提高了问题隐患处置时效,规范了食品药品痕迹监管;三是推行监管信息化同步工作,使得企业的基础信息、监管信息在省局和市局平台能够同步共享,实现了信息互通互联和综合应用,为上级及时了解基层监管信息和决策提供了依据,也为实施精准监管奠定了基础;四是推行双随机系统进行监督检查,为各县(市、区)局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以及实施随机抽查搭建了平台,对于推进抽查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和实现监管效能最大化打下了基础。
(五)以社会共治为主线,努力提升食品安全社会治理水平。
一是规范“三小食品”管理,为城区创文工作作出积极贡献。紧紧围绕市委“五城联创”中心工作,积极参与城区国家卫生城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认真落实《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大力开展“三小食品”行业整治和规范管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委书记李俊明批示指出,市食药局大力开展“三小食品”行业规范管理,为全市创创卫创文工作做出突出贡献。二是严格目标责任考核。根据《忻州市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和《年度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方案》,市食安办组织3个考核组对15个县(市、区)政府的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进行了考核。市食安办协调组织召开2018年食安委全体会议,通报考核结果,印发《2018年全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并就做好全年食品安全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激发各县(市、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进一步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对标一流、真抓实干、比学赶超,争先进位,推动全市食品监管工作再上新台阶。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冯征2018年5月31日调研时,对忻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给予充分肯定。三是强化宣传教育引导。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和“安全用药月”食品药品科普宣传活动,深入推进食品安全进校园和安全生产“七进”、防范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五进”活动,不断提升群众知晓和参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积极性,营造了人人关注食品药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第四部分 名称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单位从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2.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实现的收入。
3.经营收入: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存款利息收入等。
5.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工作目标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或以前年度工作目标已完成,剩余的滚存资金。
6.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自身开展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使用各项资金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7.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等。
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和以前年度工作目标尚未完成,结转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或本年和以前年度工作目标已完成,剩余的滚存资金。
9.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三公”经费:指纳入市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包括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1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第五部分 其他补充说明
各预算单位的具体决算公开表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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