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第5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
2024年第5号
本期公布120批次监督抽检结果,涉及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速冻食品、糖果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食糖、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蛋制品、豆制品、食用农产品20大类。其中不合格样品1 批次,合格样品119 批次,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检验项目见附件。
一、不合格样品1批次
1. 河曲县家福乐购物广场(单位地址:河曲县西口镇黄河大街大众市场)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朔州市朔城区伍仁水果经销部(企业地址:朔州市朔城区大运果菜批发市场、购进日期2024-03-24)的甜瓜,乙酰甲胺磷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合格样品119批次
粮食加工品12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批次;调味品8次;肉制品1批次;罐头2批次; 饮料6批次;方便食品2批次;速冻食品2批次;蔬菜制品2批次;水果制品2批次;糖果1批次;酒类5批次;糕点4批次;饼干1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3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1批次;豆制品1批次;食糖1批次;蛋制品1批次;食用农产品63批次。
针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督导及时进行核查处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督促企业查找原因,消除隐患。消费者如果在市场上发现被通报的不合格食品,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
备注:
1.乙酰甲胺磷又名高灭磷,化学式为C4H10NO3PS。为内吸杀虫剂,具有胃毒和触杀作用,并可杀卵,有一定的熏蒸作用,是缓效型杀虫剂。在施药后初效作用缓慢,2-3天后效果显著,后效作用强,适用于蔬菜、茶叶、烟草、果树、棉花、水稻、小麦、油菜等作物,能防治多种咀嚼式、刺吸式口器害虫和害螨。中毒表现有头痛、头昏、食欲减退、恶心、呕吐、腹痛、腹泻、流涎、瞳孔缩小、呼吸道分泌物增多、多汗、肌束震颤等。重症出现肺水肿、昏迷、呼吸麻痹、脑水肿,少数重度中毒者在临床症状消失后数周出现神经病。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
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