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第24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
2023年第24号
本期公布80批次监督抽检结果,涉及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调味品、糕点、冷冻饮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水产制品、速冻食品、饮料15大类。其中不合格样品10批次,合格样品70批次,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检验项目见附件。
一、不合格样品10批次
1. 定襄县襄丰超市(单位地址:忻州定襄县晋昌镇襄丰小区)销售的(购进日期2023-9-6)的精肉里肌肠,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 忻州市忻府区九号麻辣烫店(单位地址: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长征街道新建北路欣秀苑小区底商华莱士旁)使用的(购进日期2023-10-6)的汤碗,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 忻州市忻府区兴强火锅店(单位地址: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团结东街321-1)使用的(购进日期2023-10-6)的水杯,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4. 忻州市忻府区杜氏铁锅焖面(单位地址:忻州市忻府区十里后328号)使用的(购进日期2023-10-6)的小碗,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5. 忻州市忻府区止忧小碗菜饭店(单位地址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长征街道团结东街274号)使用的(购进日期2023-10-6)的小碗,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6.忻州市忻府区乔慧刚超市(单位地址: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开莱社区B9幢8号商铺)销售的(购进日期2023-10-10)的鲜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7. 忻州市忻府区祥隆便利店(单位地址: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新建北路开莱国际社区F456四单元12号商铺)销售的(购进日期2023-10-7)的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8. 忻州市忻府区梅源便利店(单位地址: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长征街街道公园东街华御苑东5-16-1)销售的(购进日期2023-10-11)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9. 忻州市忻府区慧慧便利店(单位地址:忻州市忻府区御景国6号楼)销售的(购进日期2023-10-10)的姜,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0. 忻州市美特好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单位地址: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新建路街道公园街与新建北路交叉口)销售的(购进日期2023-10-15)的苹果芒,经抽样检验,戊唑醇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合格样品70批次
餐饮食品2批次;茶叶及相关制品1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3批次;调味品9批次;糕点2批次;冷冻饮品2批次;粮食加工品12批次;肉制品2批次;乳制品7批次;食用农产品16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批次;蔬菜制品1批次;水产制品1批次;速冻食品3批次;饮料8批次。
针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督导及时进行核查处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督促企业查找原因,消除隐患。消费者如果在市场上发现被通报的不合格食品,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
备注:
1.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并非致病菌,主要用来评价食品的卫生状况,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菌落总数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由于原料、包材或生产加工过程受微生物污染,生产加工过程中手工操作较多,人员、设备和环境的清洗消毒不到位,有灭菌工艺的产品灭菌不彻底等原因造成。
2.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餐(饮)具检出大肠菌群,提示被致病菌(如沙门氏菌、志贺氏菌、致病性大肠杆菌)污染的可能性较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 14934—2016)中规定,餐(饮)具中不得检出大肠菌群。餐(饮)具中检出大肠菌群的原因,可能是餐具清洗不彻底、消毒灭菌不彻底,也可能是操作人员或周围环境不清洁,造成餐饮具二次污染。
3.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即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用到的洗衣粉、洗洁精等洗涤剂的主要成分,其主要成分十二烷基磺酸钠,是一种低毒物质,因其使用方便、易溶解、稳定性好、成本低等优点,在消毒企业中广泛使用,但是如果餐(饮)具清洗消毒流程控制不当,会造成洗涤剂在餐(饮)具上的残留,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 14934—2016)中规定采用化学消毒法的餐(饮)具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应不得检出。餐(饮)具中检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的原因,可能是部分单位使用的洗涤剂不合格或使用量过大,未经足够量清水冲洗或餐具漂洗池内清洗用水重复使用或餐具数量多,造成交叉污染,进而残存在餐(饮)具中。
4.噻虫胺属新烟碱类杀虫剂,具有内吸性、触杀和胃毒作用,对姜蛆等有较好防效。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噻虫胺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噻虫胺在根茎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2mg/kg。姜中噻虫胺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
5.噻虫嗪,具有触杀、胃毒和内吸作用的杀虫剂。能被迅速吸收到植物体内,并在木质部向顶传导。可通过茎叶和土壤处理、种子处理等来防治害虫。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噻虫嗪超标的食品,可能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噻虫嗪在叶菜类蔬菜(菠菜、叶用莴苣、芜菁叶、茎用莴苣叶、芹菜除外)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3mg/kg。油麦菜中噻虫嗪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
6.吡虫啉是烟碱类超高效杀虫剂,具有广谱、高效、低毒、低残留,害虫不易产生抗性,并有触杀、胃毒和内吸等多重作用。害虫接触药剂后,中枢神经正常传导受阻,使其麻痹死亡。产品速效性好,药后1天即有较高的防效,残留期长达25天左右。药效和温度呈正相关,温度高,杀虫效果好。主要用于防治刺吸式口器害虫。《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香蕉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5mg/kg。不慎食用和长期过量食用吡虫啉超标的食物对人体有害。香蕉中吡虫啉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由于种植户未严格按照农业使用安全间隔期进行采摘所致。
7.戊唑醇是一种具有保护、治疗和铲除作用的内吸性杀菌剂,对芒果炭疽病等有较好防效。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戊哗醇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27632021)中规定,戊唑醇在芒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5mg/kg。水果中戊醇残留量
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户为快速控制病情,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该药物残留量超标。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
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 11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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