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涉河项目防洪评价区域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32号)、《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山西省涉河项目防洪评价区域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山西省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实施实施办法(试行) >》(晋水审批〔2019〕190号),我局制定了《忻州市涉河项目防洪评价区域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二、目标和意义
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多审合一”,优化审批、服务和管理流程,推进我市涉河项目防洪评价区域评估工作,全力打造“六最营商环境”,服务我市高质量转型发展。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四个方面,分别是总则、申请、审批审查、监督管理:
(一)总则
主要对本细则的制定依据、实施范围、法律法规依据、管理原则进行了说明。
1、明确了制定依据为《山西省涉河项目防洪评价区域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晋水审批〔2019〕190号)。
2、明确了本细则实施范围为全市范围内的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等功能区或其他特定区域(以下简称开发区)。成片建设的新区、大面积建设区域等其他具备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条件的区域参照执行。
3、明确了涉河项目防洪评价区域评估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等法律、法规要求。
4、明确了涉河项目防洪评价区域评估审批实行分级管理,涉及黄河、滹沱河、汾河、桑干河项目由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涉及其他河流项目由市级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审批许可。
5、明确了涉河项目防洪评价区域评估获得审批许可后,开发区内项目不需要再进行防洪评价审批许可。
6、明确了开发区内的单项涉河项目已获得防洪评价许可的,涉及同一条河流或河势相同的河段,同类型且同规模项目,不需再进行防洪评价许可,但要编制涉河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向上级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二)申请
主要对涉河项目防洪评价区域评估报告编制及完成后进行许可前申请的程序及所需内容的进行说明。
1、明确了开发区涉河项目防洪评价区域评估要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向有审批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涉河防洪评价区域评估申请。
2、明确了申请涉河项目防洪评价区域评估许可需提供的资料。
3、明确了涉河项目防洪评价区域评估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报告内容依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办建管〔2004〕109号)。
4、明确了发生什么情况下需要重新进行评估申请。
(三)审查审批
主要对涉河项目防洪评价区域评估报告的审查层级进行了说明。
1、明确了开发区涉及市级、县级管理河道的项目防洪评价区域评估许可前由市级行政审批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审查。
2、明确了有哪些情形,不予通过防洪评价区域评估审查。
(四)监督管理
主要对涉河项目防洪评价区域评估报告审批完成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部门、职责进行了说明。
1、明确了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域防洪评价报告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区涉河项目的监督指导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区涉河项目建设日常监督管理。
2、明确了开发区管理机构对区域防洪评估报告涉及工作负责具体落实。
3、明确了涉河项目要严格按照许可的建设规模、内容和结构形式实施,如需变更必须报请原许可单位同意。工程竣工验收要将是否符合防洪评价要求纳入验收报告。。
4、明确了本细则的实行日期及条文解释机关。
相关文件: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涉河项目防洪评价区域评估、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等三个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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