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32号)、《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山西省涉河项目防洪评价区域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山西省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实施实施办法(试行) >》(晋水审批〔2019〕190号),我局制定了《忻州市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二、目标和意义
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多审合一”,优化审批、服务和管理流程,推进我省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全力打造“六最营商环境”,服务我市高质量转型发展。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五个方面,分别是总则、申请、审批审查、监督检查、附则:
(一)总则
主要对本细则的制定依据、实施范围、评估编制和实施主体、管理原则进行了说明。
1、明确了制定依据为《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和《山西省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水审批〔2019〕190号)。
2、明确了本细则实施范围为全市范围内的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等功能区或其他特定区域(以下简称开发区)。成片建设的新区、大面积建设区域等其他具备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条件的区域参照执行。
3、明确了开发区管理机构为区域评估编制和实施主体。
4、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申请
主要对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进行行政审批前申请的程序及所需内容的进行说明。
1、明确了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开发区管理机构向批准成立开发区的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部门提出许可申请。申请文件依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2、明确了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报告内容依照《山西省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实施实施办法(试行)》。
(三)审查审批
主要对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的审批机构和审批层级进行了说明。明确了省级级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由省级有关部门审批,市县级开发区由市级行政审批部门审批。
(四)监督管理
主要对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审批完成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部门、职责进行了说明。
1、明确了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机构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明确了建设项目完工后要做好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具体验收程序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执行。
(五)附则
主要对总则和分则的内容进行了补充说明,明确了本细则的实行日期及条文解释机关。
相关文件: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涉河项目防洪评价区域评估、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等三个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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