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高效解决忻州市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投诉,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忻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在忻州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忻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 忻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忻州市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 忻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忻州市水行政主管监督部门投诉渠道的有关信息进行公示:
受理科室:忻州市水利局工程建设监督科
电话:0350-8676885
邮箱:XZSLJJDK@126.COM
地址:忻州市忻府区忻师北巷6号忻州市水利局
第七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的内容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 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忻州市水行政主管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投诉。依照有关行政法规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第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第十一条 投诉处理决定书包括的主要内容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其余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忻州市水利局
2021年6月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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