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行投标保函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水利局,河曲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社会农村工作局,宁武、静乐县治汾事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在招标投标领域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在招标投标领域推行投标保函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招标投标领域大力推行以投标保函为主缴纳投标保证金制度。投标保函是指具备合法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具的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投标人在提交投标保证金时,可以以上述机构开具的相应金额保函替代现金。银行开具的免保证金的非融资性的履约保函不能替代现金。
二、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合理条款、完善流程,保证投标保函办理及索付的及时性。出具的投标保函必须与招标投标项目相对应,有效期符合项目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实际。
四、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必须依法载明投标保证金交纳的多种方式,不得限制以投标保函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不得限制投标人选择办理投标保函的金融机构和工程担保公司。
五、投标保函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收取和退还,开标前应当严格保密,开标后方可查验。
六、投标保证金应在中标公示期结束后的5日内(因投标人提出异议或投诉可能造成重新评标的,在投诉处理完后5日内,但应告知投标人推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原因),退还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如中标人需提交履约保证金,包括中标人已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后的5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中标人以及其他中标候选人。对于采用施工简易招标投标办法评标的,退还投标保证金应根据该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忻州市水利局
2021年7月1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