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词:
- 索引号:000014347/2020-05119
- 主题分类:水利、水务
- 发文机关:忻州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标题:忻州市水利局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清单第1号整改任务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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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22日
忻州市水利局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清单第1号整改任务情况报告
一、忻州市强化责任落实
1.认真传达、学习省、市会议精神
我局组织召开了多次会议,传达、学习了林武省长在全省汾河流域水污染治理攻坚会议及全市水污染防治会议精神、《山西省汾洒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全省“治水监管百日行动”安排,以及市委市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部署等,坚决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把生态环境保护摆在全局和战略的重要位置,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明确各级各部门领导责任,积极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2.专题研究水污染攻坚方案
我局组织局领导和相关科站长,对水污染攻坚方案进行了专题研究,主要有农田灌溉水入河、清河行动、生态基流泄放三个方案。要求农水站、水资办、管理科、河长站分别完成各自任务,并发文通知各县(市、区)出台具体方案,按照具体要求和时间节点抓紧实施。
二、忻州市强化问题导向
1.深入开展了“清四乱”专项行动
从2018年7月开始,我市按照省河长办、水利厅的部署,持续开展以清理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占、乱建、乱采、乱堆”现象为主要任务的“清四乱”专项行动。2019年、2020年,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忻州市水利局、忻州市河长制办公室均下发各县(市、区)持续开展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的通知。特别是2020年,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的通知》(办河湖〔2020〕35号)要求,深入推进“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清四乱”作为河长制湖长制的重要任务和河湖管理的日常工作,坚持省负总责、市县落实、水利牵头、部门协同,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履职尽责,确保“清四乱”取得实效。对全市境内设河长的河流、设湖长的湖泊进行全面排查,对河湖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四乱”突出问题发现一处、清理一处、销号一处,使我市河湖面貌明显改善。截止目前,全市共发现“四乱”问题99处,其中97处已完成整改并销号,2处经省厅批准延期整改。
2.加强水资源管理保护
2020年,忻州市水利局、忻府区水利局、忻州市水务集团联合开展忻州市城区范围内自备井调查工作,自备井共计有100眼,取用水单位共66户,其中工业用水井16眼,城市生活用水井78眼,灌溉6眼。截止5月10日已经封闭的有31眼。忻州市无自来水单位10家,共计12眼;忻州市自备井已同意封闭单位14家,共计27眼;忻州市自备井应急单位3家,共计3眼;忻州市自备井特殊单位6家,共计9眼;忻州市自备井困难单位4家,共计9眼;忻州市自备井想保留单位9家,共计9眼。通过以上专项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有效遏制了自来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井地下水开采,为下一步规范管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忻州市强化铁腕治污
1.全面开展了“清河专项行动”
按照省厅要求,我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迅速行动,开展了全市“清河专项行动”,对全市流域面积大于50平方公里的157条河流进行全面深入排查,对发现问题进行彻底清理整治,重点对沿河乡镇和村庄的生活垃圾和生活废水进行集中整治。各县(市、区)积极落实、措施有力,各部门加强联动、协调配合,“清河专项行动”进展顺利、成效显著。
2018年,忻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发各县(市、区)《关于全面开展“清河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忻汛〔2018〕3号),忻州市河长制办公室下发各县(市、区)《关于开展2018年“清河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忻河办发〔2018〕3号),继续在全市范围开展“清河专项行动”。
2019年,忻州市水利局下发各县(市、区)《关于做好2019年“清河专项行动”的通知》(忻水发〔2019〕89号),在全市范围内持续开展“清河专项行动”。
特别是2020年,忻州市水利局下发各县(市、区)《关于持续开展“清河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忻水发〔2020〕57号),要求“清河行动”作为一项常规工作,长期坚持,持续推进。清理的主要内容是:①全面清理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干流及其支流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及违法建筑物;②对影响河流水质的底淤进行清理;③严禁河道内非法排污、非法采砂、非法种植各类农作物。全市在“清河行动”中共投入清障人工11781工日,投入清障机械10000.6台班,投入资金1798.15万元;共清理阻水林木高杆作物403.2亩,清理违章房屋190m2,清理违章其他建筑5030m2,清理非法采砂17处,清淤量101.21万m3,清理垃圾等违章堆积物32.51万m3(其中:河道内20.92万m3,堤防上11.59万m3)。
2.忻州城区水源热泵项目专项清理整治
忻州市政府主要领导对忻州市城区水源热泵项目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高度重视,并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了多次专题会议及现场办公。今年5月份,市政府印发《忻州市城区水源热泵项目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方案》和《忻州市城区水源热泵项目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通告》,工作推进成效明显,开发区利民小区主动申报。截止8月底,计划2020年冬季仍然使用水源热泵的7家单位整改工作进展如下:
(1)原符合要求的有2家: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忻州市社会福利院(冠力大酒店);
(2)经整改进行水平衡测试符合要求,正在重新办理手续的有3家:忻州雁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区(桃花园小区)和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经整改后,水平衡测试符合要求,《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通过技术审查,计量设施安装完毕,已取得忻府区审批局取水许可的批复,近日验收、发证;忻州市开发区利民小区,经整改后,水平衡测试符合要求,《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已通过忻府区审批局组织的技术审查,近日可拿到忻府区审批局的取水许可批复;
(3)已初步确定方案正在整改的1家:忻州市开发区瑞翔新型节能供热有限公司(小檀村惠民站、集贸站),新增2眼抽水、回灌井,业主9月初进行水平衡初步测试工作,基本符合不外排要求;市、区水利局多次召开专门会议,督促其加快办理水源热泵取水许可手续,忻府区水利局下达了整治通知书。
(4)正在落实方案的1家:山西中旭能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福祥小区,东方新天地),在市政府、区政府、市供热供气管理中心的指导下,于9月3日与江苏省双志新能源有限公司正式签订了《江苏省双志新能源有限公司收购山西中旭能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有效供热资产合同》,近日双方正在办理交接手续。责令业主在9月18日前启动水平衡测试、水资源论证等工作。在保证不外排的情况下,水源热泵可以供暖约6.5万平米,剩余的6.5万平米业主通过空气能供暖方式进行补充,实现抽灌平衡、多能互补的模式联合供暖。市、区水利局多次召开专门会议,督促业主加快办理保留的水源热泵取水许可手续,忻府区水利局下达了整治通知书。
(5)已关闭水源热泵采用其它热源置换的有4家:忻府区晋北金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金源大酒店)、忻州永昶商贸东方家园家居广场(东方家园物流中心)、云中河房车营地、忻州市顿村会议中心有限公司。
四、忻州市强化制度建设
1.全面建立河长制湖长制制度体系
2017年年底和2018年7月,我市印发了《忻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忻办发〔2017〕21号)和《忻州市湖长制实施方案》(忻办字〔2018〕53号,建成了覆盖全市477条河流和3个湖泊的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体系,设立市、县、乡、村四级河长共3352名、湖长共7名,分别由各级党政负责同志担任。2018年11月,印发《忻州市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修(制)订河(湖)长制五项工作制度的通知》(忻办发〔2018〕10号),制定了河长制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河长制成员单位工作规则等,建立了部门合作管护河湖的工作机制。同年印发了《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河(湖)长巡查工作制度(试行)等五项工作制度的通知(忻政办〔2018〕174号),制定了河(湖)长巡查、河长制湖长制会议制度、工作督察制度、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等。2019年2月,印发《忻州市河湖日常巡查管理办法(试行)》,建立了河湖日常巡查工作机制,构建了“河长+河长助理+河湖巡查员”的工作模式。
2.不断完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为进一步深化河湖长制改革,我市于2019年制定了忻州市河长制主要成员单位合署办公实施办法,印发了《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河湖长制重大事项挂牌督办实施细则(试行)和主要成员单位合署办公实施办法(办法)的通知》(忻政办发〔2019〕84号),要求以河长制办公室牵头,生态环境、公安、住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河长制主要成员单位,在日常加强工作联络沟通的基础上,适时组织联合办公,研究解决河湖管护有关问题。今年12月,经多部门共同研究,我市制定了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联勤联动工作机制,印发了《忻州市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建立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联勤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忻河办发〔2019〕9号),在形成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环境的部门合力方面做出新的尝试。
五、忻州市强化督察问责
我局以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为抓手,努力推动形成党政负责、水利牵头、部门联动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明确各级各部门领导责任。2018年11月,印发了《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河(湖)长巡查工作制度(试行)等五项工作制度的通知(忻政办〔2018〕174号),制定了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等。2018年以来,我市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严格按照河(湖)长巡查工作制度,对各部门和各县(市、区)的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进行督察、考核。根据省河长办要求,市河长办分别于2020年9月、12月,下发《忻州市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河湖长制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忻河办发〔2020〕7号)和《忻放市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开展河湖长制工作督察的通知(忻河办函〔2020〕23号),对各县(市、区)进行了督察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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