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词:
- 索引号:000014347/2020-04886
- 主题分类:水利、水务
- 发文机关:忻州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标题:关于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2017年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情况的报告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10日
关于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2017年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情况的报告
忻州市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我市整改任务涉及忻州市水利局1项,忻州市水利局全面建立河湖长制工作体系,不断完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探索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努力推动形成党政负责、水利牵头、部门联动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已按目标任务完成整改。
一、主要做法
1.按照《忻州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要求,全面梳理各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切实履行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2.各相关部门必须结合实际,按照承担的职责,认真做好辖区内和监管范围内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3.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逐步形成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交通、水利等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定期综合监督检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合力。
二、工作成效
1.全面建立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体系
2017年年底和2018年7月,我市下发了《忻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忻办发〔2017〕21号)和《忻州市湖长制实施方案》(忻办字〔2018〕53号,建成了覆盖全市477条河流和3个湖泊的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体系,设立市、县、乡、村四级河长共3352名、湖长共7名,分别由各级党政负责同志担任。市、县均设置河长制办公室,主任由市、县政府分管水利工作的领导担任,负责组织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各项工作。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包括水利、生态环境、住建、公安、自然资源、卫健委、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2018年11月,忻州市河长制办公室印发《忻州市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修(制)订河(湖)长制五项工作制度的通知》(忻办发〔2018〕10号),制定了河长制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河长制成员单位工作规则等,建立了部门合作管护河湖的工作机制。
2.不断完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为进一步深化河湖长制改革,我市于2019年制定了忻州市河长制主要成员单位合署办公实施办法,印发了《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就往上市河湖长制重大事项挂牌督办实施细则(试行)和主要成员单位合署办公实施办法(办法)的通知》(忻政办发〔2019〕84号),要求以河长制办公室牵头,生态环境、公安、住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河长制主要成员单位,在日常加强工作联络沟通的基础上,适时组织联合办公,研究解决河湖管护有关问题。今年12月,经多部门共同研究,我市制定了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联勤联动工作机制,印发了《忻州市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建立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联勤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忻河办发〔2019〕9号),在形成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环境的部门合力方面做出新的尝试。
3.探索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
2019年,为有效整治河湖“四乱”问题,市河长制办公室与市检察院联合开展了“携手清四乱 保护水环境”百日攻坚行动,印发了《关于印发忻州市“携手清四乱 保护河湖生态”百日会战先去行动方案的通知》(忻河办发〔2019〕2号),极大地促进了河湖“四乱”问题的有效整治。当年,全市排查发现的218处问题全部在年内完成整改。
三、下步打算
今后,我局要坚决贯彻落实习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为抓手,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合力,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忻州市水利局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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