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词:
- 索引号:000014347/2016-06514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发文机关:忻州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标题:忻州市水利局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 发文字号:忻水发〔2016〕283号
-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28日
忻州市水利局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水利行政管理改革,依照《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按照《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忻政办发电〔2016〕18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忻州市水利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行政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市水利局依法对公民、法人、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检查对象)涉及取水、水土保持、水产养殖等事项实施执法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市水利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检查遵循文明规范、严格有序、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市水利局按照统一归口、统一管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行政处罚的原则,会同公安、环保、国土等部门共同开展随机抽查工作。
第六条 局属治相关科室分别按照自身职责分工,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向市水利局报备。各相关科室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两库”日常维护,发生变动并调整后要随时向市水利局报备。
第七条 执法检查工作应当按照市局公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市局领导批准的年度检查计划开展。未列入年度检查计划的,不得擅自对外开展检查。
第八条 临时需要增加检查任务的,由对口科室报分管领导,经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不得以任何借口变相开展检查。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九条 由局法规科牵头,局属各科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各自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进行制定。
第十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包括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和抽查频次等。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等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动态调整时,各相关科室对随机抽查事项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经法规科报局领导批准后,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双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十二条 各抽查主体依照各自的业务工作特点和职责分工负责各自范围内抽查对象名录库的建立和维护。抽查对象名录库依据监管对象的变动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为市水利局及各执法科室正式在编的职工。非正式在编人员不得列入执法抽查工作人员名录库。
第十四条 局属各执法抽查主体拟开展执法抽查前,制定本部门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报市局党委研究审定实施。
第十五条 开展联合执法抽查前,各抽查主体应当随机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随机抽查过程应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六条 随机抽查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可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应当避免重复抽查。
第十七条 随机选派的执法人员,如果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或者不可抗力不能执行检查时,应当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八条 各抽查主体在实施随机抽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第四章 随机抽查事项公开
第十九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检查对象,报局领导批准后,对不涉及秘密的检查对象,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对口部门要对随机抽查产生的抽查结果、处理处罚情况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按照“谁抽查、谁公示”的原则,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通过工商部门建设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统一归集,并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变动情况和日常监管工作需要,各执法主体可商法制部门对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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