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信息公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水利局公开发布政府信息的原则是:“公正、公平、便民”。 第三条 水利局信息公开发布的主要内容: 1、与水利局业务相关的政府、部门规章,市水利局制订的规范性文件; 2、经批准实施的忻州市水利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3、水利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4、水利行业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5、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情况; 6、水利行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7、影响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洪灾、旱情、水产品质量安全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预警与处理情况; 8、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履历、分工情况; 9、局机关及局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法定职责、负责人、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10、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政府信息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公开发布: 1、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2、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3、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4、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主要形式: 1、水利局门户网站; 2、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3、向市档案馆、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4、新闻发布会; 5、听证会等; 6、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 第六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府信息,水利局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2O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对外发布。 第七条 做好已发布信息的立卷归档工作,供公众查阅。 第八条 本制度由忻州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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