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评议对象: 局机关各处室和具有行政职能的局直属单位。 第三条 评议内容: (一)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条例》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等; (四)公开效果是否明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评议方式: (一)社会公众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在网上公布,通过网络接受社会公众评议。 (二)行风监督员评议。邀请水利局聘请的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组成的全市水利行风监督员填写问卷调查表 (三)处室互相评议。局办公室设计问卷调查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由各处室及相关单位互相评议。 (四)领导组评议。由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结合日常记录、网上抽查进行评议。 第五条 评议活动由局办公室、驻局监察室每年年终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局办公室、驻局监察室将评议活动情况汇总后,向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组汇报,并通过网站公开、内部信息等形式进行通报。同时提出书面意见,向被评议的处室和单位反馈。 第七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及时向群众做出解释,并向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组汇报提出整改建议,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条例》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忻州市水利局负责解释。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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