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词:
- 索引号:000014347/2023-14063
- 主题分类:司法
- 发文机关:山西省司法厅
- 成文日期:2023年11月14日
- 标题: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发布2023年度全省十大金融公证典型案例的通知
- 发文字号:晋司办发〔2023〕73号
-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14日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发布2023年度全省十大金融公证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
为持续探索金融公证科学发展之路,充分发挥公证作为预防性司法制度的职能作用,推动金融与公证深度融合,现将2023年度评选的全省十大金融公证典型案例发布,请认真组织学习传达,不断提升公证行业服务能力和水平。
山西省司法厅办公室
2023年11月14日
案例一
公证“把脉开方治未病” 为金融发展添助力
案例概况
2022年初,我市某银行与某制造公司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山西某建材公司、某医院以及李某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分别与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及《特别担保合同》,几方当事人共同向公证处申请对上述合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首先,公证员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及意思表示进行了审查。经审查,保证人某医院为以营利为目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共两名,其中一名合伙人未能在同意提供保证责任的会议决议上签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保证担保,在无合伙协议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承办公证员及时向债权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律风险,执行合伙事务人违反担保决议的程序与债权人订立担保合同的,保证合同有可能对该合伙企业不发生法律效力,进而影响债权人利益。因此,公证处建议债权人更换担保方式。
其次,公证员对合同条款进行了充分审查,并提出了专业法律意见。一是债权文书中已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与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条款存在矛盾冲突。鉴于银行所提供的债权文书多为格式合同且很难进行修改,建议债权人明确两个条款的适用规则,可在合同中列明:此强制执行条款作为特别约定优先于本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适用。二是建议明确保证人配偶的法律地位。债权人向公证处提供的《特别担保合同》中保证人为李某一人,其配偶王某仅签署了同意以夫妻共同财产提供担保责任的声明书作为合同附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类案裁判规则,公证处向债权人释明了相关法律风险,并建议债权人将李某、王某夫妻双方共同列为保证人签署《特别担保合同》,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可有效防范化解债权实现风险。
最后,债权人接受了公证处建议,同意对担保方式及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公证处为当事人顺利办理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切实高效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意义
公证制度的预防功能便是“治未病”。特别是赋强公证在稳定债权债务关系,减少经济纠纷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本案例中公证机构积极发挥自身优势,“抓前端、治未病”,为金融活动准确“把脉开方”。针对金融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积极运用专业知识,提出了有效法律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体现了公证制度作为一项以前置预防为主的法律制度,能够对金融活动和金融秩序的规范提供有力的专业法律支持和保障,帮助金融机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充分发挥了公证服务金融风险防控的职能作用。
案例二
赋强公证助力债务重组 妥善化解金融纠纷
案例概况
2022年3月,借款人某技术公司与贷款人某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以下称原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22年3月至2023年3月。保证人王某、邵某与贷款人某银行签订了《个人保证合同》,为借款合同项下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抵押人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贷款人某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以其自有的不动产为借款合同项下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2023年4月底,某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康某来到我处声称,该技术公司向其银行的上述借款已逾期,银行准备将其加入征信黑名单,并将诉诸法院追讨债务。但是,考虑到诉讼周期长,律师费用高,向公证处咨询解决方案。
公证员经审查,本案中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借款合同贷款本息涉及的相关材料均真实、合法。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共同确认,截止2023年4月,原借款合同项下本金500万元与合同约定所计利息均未偿还,债权人和债务人对给付内容无异议。鉴于本案当事人均愿意通过公证途径解决此事,公证员建议可重新签订债务重组协议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为此,公证员耐心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讲解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不需要经过诉讼程序,可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具有高效便捷的特点,有快速有效的优势,银行等金融机构采用这一制度将极大地降低后期不良资产处置的时间及经济成本。
经过努力协调,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一致同意采纳公证员的建议,并于2023年4月自愿签订了《贷款本息偿还协议》。协议中约定,借款人某技术有限公司从2023年4月到2023年11月,分八期向贷款人某银行偿还本息,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均承诺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如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期限足额偿还任何一期款项,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王某、邵某、抵押人某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承担担保责任,并有权就剩余未还款项立即向公证处申请强制执行。
最后,借款人某技术有限公司、保证人王某、邵某、抵押人某集团有限公司及贷款人某银行共同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了赋予《贷款本息偿还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公证处为其出具了公证书。
案例意义
赋强公证具有“防、快、省、疏”四大优势。相比诉讼程序维权,赋强公证进入执行程序时间更快,极大地缩短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周期;相较于诉讼手段维权,赋强公证可为债权人节省诉讼费用,节约成本。本案例实质是对债务重组的赋强。鉴于银行借款已经到期,承办公证员积极介入,促进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与贷款银行达成《贷款本息偿还协议》。债务重组的赋强公证大大降低了债务人企业的运行成本和经济负担,增强了企业的运营效率和抗风险能力,有效解决了企业难题,同时也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案例三
完善“公证+”服务举措
搭建公证服务金融“一站式”平台
案例概况
为方便包括金融机构在内的当事人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临汾市某公证处与不动产登记部门积极开展服务协作,于2022年8月31日成立“公证+不动产登记”业务协同办理便民服务点,为当事人办理贷款合同公证、抵押登记等业务提供“一站式”服务。
2022年9月23日,晋商银行的代理人孙XX、借款人王X帅及其配偶郭XX、抵押人王X珠来到临汾市某公证处,申请对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进行公证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公证员当场使用身份识别核验设备审核了当事人的身份,使用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山西省婚姻登记系统查询了借款人、抵押人的婚姻登记情况,并通过市不动产登记系统查询所抵押房产的情况,确认借款人、抵押人的婚姻登记情况与其本人所述一致,确认所抵押房产不存在查封等限制处分的情况。公证员还查阅了上述《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里有赋予该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并再次询问了债务人及担保人是否同意赋予该合同强制执行效力、是否自愿接受法院强制执行等问题。
确认完上述事实,公证员为当事人办理完上述《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的赋强公证后,直接在该处“公证+不动产登记”业务协同办理便民服务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当事人表示,只进一家门,同办两件事,办事效率更高,服务更加周到,充分体现了公证为民的服务理念。
案例意义
“公证+不动产登记”业务协同办理便民服务点的成立,开启了“赋强公证+抵押登记”一站式金融法律服务的新模式,打破了部门之间的数据壁垒,实现跨部门信息共享,既有利于提升公证服务效能,助力金融机构防范、化解信贷风险,大大提高了金融债权实现效率,对保障金融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更实实在在为服务对象办了实事,进一步提高了办事群众的便利度、获得感和幸福感,对优化当地的营商环境做出了贡献。
案例四
对金融机构在上海清算所
综合业务系统中持仓网页保全证据公证
案例概况
山西某银行在公开市场购买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债券在银行间清算所进行托管。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不仅为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渠道,也为商业银行带来了新的业务增长点。现该只债券出现欠息,为保全银行资产,该行拟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为固定证据,依法维权,该行申请公证机构对其在上海清算所综合业务系统中的持仓网页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在确认山西某银行作为公证申请人主体适格的情况下,公证机构受理上述公证申请,对山西某银行的相关资质及购买债券的分销协议、结算业务委托书、资金开户通知书、交割单等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确保其持仓的真实性;同时,对该行与上海清算所综合业务系统持仓界面显示的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关联性、本次保全证据公证中登录该系统并进行现场截屏操作的可行性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向申请人告知了保全证据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在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共同监督下,山西某银行的委托代理人袁某协同该行科技信息部经理李某在该行资金营运部,使用该资金营运部安装有上海清算所综合业务系统的专用计算机、连接专线网络,按照固定的操作步骤进入上海清算所综合业务系统并进入山西某银行的持仓界面。开展前述操作前,公证员对该电脑进行了清洁性检查、磁盘清理、杀毒,并对该电脑的IP地址进行了查看。袁某对计算机开机、连接网络、登录上述系统的整个过程中电脑显示的界面均进行了截屏,李某对上述操作过程进行了全程录像。公证员对该操作过程中的每一个操作步骤进行了详细的现场工作记录。
上述程序结束后,公证员将上述截屏内容进行打印、录像内容刻录成光盘,并将打印内容与光盘附入公证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案例意义
在金融领域,通过信息化方式开展交易等活动已是常态。保全电子证据公证使金融机构在面对权益受损时能及时避免证据灭失的风险,为法院和相关部门认定和解决纠纷提供可靠的证据,也为金融市场的各类交易提供了维权保障。本次证据保全公证及时为金融机构解难纾困,为其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证据,充分发挥公证服务企业,促进经济、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能。
案例五
借助公证职能优势 快速实现银行债权
案例概况
张某因购买商品房资金不足,向某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24万元,借款期限为240个月。为保障贷款银行实现债权,双方在公证处对所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
因张某未能按期足额还款,贷款银行经多次催收未果后,故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公证员在审查过程发现贷款银行所申请的执行标的除借款人所拖欠贷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外,还包括未到期需提前收回的贷款本金,但银行并未向公证处递交需提前收回贷款部分的通知及相关资料。
为避免争议的发生,公证员对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及提前收回贷款的条款进行了认真审查,发现双方当事人在所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及发生危及贷款人债权情形的救济措施条款中明确约定: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为借款人违约,出现该违约情形,则贷款人可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在借款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避免程序瑕疵,需要贷款银行对借款人发送通知,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清偿全部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并送达给借款人。否则,可能导致执行过程中债务人提出执行异议,导致争议的发生。公证员将上述规定及情况向贷款银行进行了释明,并指导银行向债务人送达了贷款立即到期的通知。因借款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还款,在收到贷款银行及公证处相关函件后,也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归还欠款本息及提出异议,故公证处根据法律规定出具了执行证书。法院强制执行立案后,借款人主动向贷款银行归还了部分借款本息,并就后续还款事宜与银行达成协商。
案例意义
随着公证赋强业务的发展,公证行业为金融机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通过出具执行证书,为债权人挽回了损失,维护了金融秩序,也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果。因此,在出具执行证书的过程中,才要持有更认真审慎的态度,不仅要对执行标的及债务人的违约事实进行审查,还要指导债权人完善相关执行程序,以维护债权人合法债权的有效实现。
案例六
跨越7000公里送达核实 赋强公证以执促解
案例概况
2021年5月13日,某银行和某专业合作社(借款人)、王某宇(抵押人1)、王某英(抵押人2)、王某兴(连带责任保证人1)、王某志(连带责任保证人2)、翟某某(连带责任保证人3)向公证机构共同申请办理赋予《授信合同》《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特别担保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前述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700万元,借款期限11个月。经审查,各方主体资格适格、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办理赋强公证的要求,公证机构依法受理并出具了赋强公证公证书。
2022年4月11日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依约向银行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担保人也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银行经多次催收未果后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因上述贷款涉及主体众多,执行标的数额较大,贷款逾期期限较长,且各方当事人提供的核实地址均发生变动,位于不同省市。为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证处经研究决定,采取向当事人现场送达的方式送达债务核实通知书。同时,指派两名公证工作人员前往新疆阿勒泰地区富蕴县、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北京市东城区向三位被送达人送达执行核实通知书,被核实人均当面确认签收,未对上述贷款履行事实提出异议。此次送达涉及三地,历时5天,距离7000余公里,最终圆满完成债务履行情况的核实工作,并依据法律规定出具了执行证书,银行顺利向管辖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例意义
现今社会,大额债务纠纷时时困扰着各大金融机构,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实践证明,公证机构积极办理赋予银行金融类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切实防范化解了金融风险,节约了司法资源,降低了金融债权实现成本,提高了实现金融债权效率。
本案承办公证机构及公证员为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核实债务履行情况,历时5天,行程7000余公里,最终圆满完成债务履行情况的核实工作。公证机构以其优质高效的专业服务,及时出具了执行证书,大大节省了清收逾期贷款的时间,最大程度地实现了对银行债权的及时保护,为银行在陷入信贷危机及纠纷时提供了高效服务。
案例七
深化金融赋强公证实务创新 助推金融赋强公证效能提升
案例概况
2022年6月19日,太原某民营企业A因缺乏流动资金,向某金融机构申请额度为人民币600万元的贷款,A的关联企业B以其单独所有的不动产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为此,前述主体签订贷款及抵押合同,并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赋予贷款及抵押合同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实践中常见的公证事项。但当承办公证员按照办理赋予贷款及抵押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有关规定,告知当事人办理公证的流程及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后,借款人A与金融机构的代理人向公证员表示:借款人A急需金融机构于当日发放贷款,以解决企业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但金融机构提出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是办结赋强公证,而金融机构要完成公证所需证明材料的准备工作,尚需一周时间。
面对民营企业对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迫切需求和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存在的现实困难,承办公证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 《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司发通〔2017〕76号)有关规定,向当事人提出以“赋予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单方出具的《还款承诺》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替代“赋予金融机构与债务人共同签订的贷款及抵押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建议。即:申请办理赋强公证的主体由债务人与金融机构双方,减化为债务人一方。另,公证员还建议将前述贷款及抵押合同作为前述《还款承诺》的附件,进一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由于该方案既满足了金融机构办理赋强公证之目的,又解决了申请公证主体的金融机构完善公证所需证明材料存在的困难,从而获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在此情形下,承办公证员协助当事人起草了《还款承诺》,并于当日为当事人办结公证,帮助企业顺利获得贷款。
案例意义
在金融领域发挥好公证服务职能,公证人必须积极关注市场主体对债权实现的安全性、便捷性、时效性的高标准需求。本案承办公证员依据相关规定,创新服务理念,打破传统赋强公证实务思维,在公证实务中以赋予债务人单方出具的《还款承诺》强制执行效力的方式,替代现行公证实践中主要以赋予双方或多方法律主体签订、债权文书主要以合同为形式载体的传统赋强公证实务操作方式,无疑是以“最简化”的公证形式“最大化”实现了当事人的办证目的,节省了办证成本,提升了公证体验,是公证服务创新的具体体现。
案例八
着眼维护当事人权益认真审查涉金融委托
案例概况
2023年4月,自然人周某向公证处求助:周某在外省A地购买了房产,并用银行卡定期偿还贷款。近日,银行电话告知周某该银行卡账户已冻结,无法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快捷支付方式还贷。银行要求本人来柜台办理相关业务,也可委托银行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代为办理。周某因工作原因,近期居住在B市,无暇返回A省办理相关业务,向公证处咨询办理委托公证。
近年来,由于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新型犯罪高发,银行会根据客户的风险状况,采取限制非柜面交易的措施,确保客户的资金安全。公证处对于办理委托解冻银行卡公证,需重点审查该委托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当事人账户被限制非柜面业务的原因。
办证前期,公证员向银行工作人员了解周某账户冻结的原因,向银行取得了相关证明,确认周某因身份信息过期而非司法原因,被限制交易、暂停非柜面业务,不存在非法行为。
办证过程中,公证员为周某拟定了《委托书》,审查了周某提交的身份证件、银行卡等证明材料以及受托人的真实身份,利用身份识别仪核验了周某的身份,告知了周某办理委托公证的意义和法律后果,重点告知了“任何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及其法律后果,在确认周某的银行账户确系用于偿还购房贷款后,公证处依程序为其出具了委托公证书。
案例意义
在本案中,银行采取限制客户非柜面业务的风险管理措施,目的是保障客户资金安全、防止银行账户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活动。办理用于解除非柜面业务限制的委托公证,一方面为银行办理相关业务提供依据,预防和降低了金融机构的操作风险,提高了银行金融机构的办事效率;另一方面为客户享受高效安全的金融服务提供便捷,节约了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及时解冻银行卡并按时偿还贷款,为客户信用权益和安全交易保驾护航。
案例九
赋强公证防患未然 助力金融风险防控
案情概况
2023年2月,赵某与某银行签署《借款合同》,某银行发放给赵某循环贷款额度人民币28万元用于综合消费,循环期限3年;袁某与某银行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以袁某单独所有的不动产为赵某的上述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几方当事人共同向公证处申办赋予上述《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受理公证申请后,公证员严格审核了当事人的身份、担保物权属、金融机构内部授权程序及合同条款,重点告知了各方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着重对各方愿意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以及当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时,债务人赵某和担保人袁某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进行了询问。同时,某银行的代理人景某和赵某、袁某就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前的债务履行情况的核实方式作出了承诺,并签署了相关承诺书。
在审查和询问中,公证员了解到赵某和袁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均系再婚,袁某用于抵押的不动产系其与前妻薛某的夫妻共同财产,2021年二人协议离婚时,约定该不动产归袁某所有,2022年太原市不动产权登记“清零行动”时,袁某办理了产权登记,不动产权证书载明为袁某单独所有。为确保上述用于抵押的不动产无其他共有人,公证员要求袁某提供离婚证及经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随后,袁某向公证处补充提供了上述证明材料,经公证员审核,该离婚协议确实有关于共有不动产分割的约定,但所约定归袁某所有的不动产与不动产权登记证书载明的信息不一致,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不动产为“某国际”,不动产登记证书中载明为“某苑”,无法确定系同一处不动产。为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影响债权实现,公证员前往不动产登记部门对上述不动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核实。
最后,公证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为某银行和赵某、袁某出具了赋予前述《借款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
案例意义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作为一种预防性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高效、经济、便捷的特点,已成为当前金融机构解决债权纠纷的重要法律途径,在敦促债务人诚信履约、化解银行金融风险、降低债权实现成本、提高债权实现效率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本案例中公证的全程规范引导,防患于未然,保障了金融信贷安全,充分发挥了公证的预防功能。在公证实务中,公证人员应切实提升职业素养,提高“公证+金融”服务能力,真正发挥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在预防纠纷、化解矛盾方面的优势。
案例十
赋予展期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减少金融机构实现债权成本
案例概况
2022年11月,B银行的委托代理人樊某来到我处,称其银行有笔贷款业务即将到期,鉴于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特向银行提出展期申请,担保人同意就借款人借款展期继续提供担保。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均在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订立了《借款展期协议》。银行担心借款人日后仍无法按期还款,想充分利用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法定效力,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借款展期协议》赋强公证,以达到快速实现债权、节省诉讼成本的目的。
公证员了解情况后,审查了银行提供的相关材料,发现《借款展期协议》对担保责任的约定仅表述为“有关权利义务仍按原担保合同的约定执行”,协议履行过程容易引发争议。但由于《借款展期协议》是B银行的总行制定的格式合同,B银行无权自行修改格式条款。鉴于此,公证员建议B银行与借款人、担保人订立《补充协议》,对担保人的担保方式、担保期限、担保财产、担保范围等重要内容及赋强公证条款进行明确约定。
次日,银行与借款人、担保人共同来到公证处,公证员对借款人、担保人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是否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询问与告知,并基于当事人意思表示、自愿签订《借款展期协议》的《补充协议》等情形,办理了赋予《借款展期协议》及《补充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案例意义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具有快速实现债权、节省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等优势,为解决金融债权纠纷提供了高效、经济、便捷的渠道。通过公证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查封、处置被执行人财产,无须再经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省去诉讼时间及费用,又可以依法保障债权。本案中,银行未对原债权文书办理赋强公证,在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银行要实现债权就需要通过诉讼方式进行,并为此付出较高的维权成本。相反,赋予《借款展期协议》等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则能借助公证强制职能,提升债权实现效率,减少金融机构实现债权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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