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词:
- 索引号:000014347/2023-11062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发文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3年06月20日
- 标题: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更新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发文字号:忻政办发〔2023〕32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6月30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更新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深入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及时清除改革和发展的制度性障碍,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统一、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4号)规定,市政府对以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对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相抵触、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超过有效期,实际上已经失效的1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认真评估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加强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落实集体审议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按规定报送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超过有效期的自行失效,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在届满前重新制定公布;在有效期内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现对废止的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的1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1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废止失效的文件涉及的行政管理内容,由实施部门参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执行,确需制发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起草部门依法履行程序后向社会公布。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更新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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